中兵光电修改分红政策
2009年01月15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初一
⊙本报记者 初一
根据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在年报中应以列表方式明确披露公司前三年现金分红的数额、与净利润的比率,并最晚于6月30日前完成对公司章程的修订,明确现金分红政策。第一家披露2008年报的中兵光电做到了照章办事。
中兵光电在年报全文中披露了其前三年分红情况。其中,2005年度分红(含税)450万元,占该年度净利润的27.9%;2006年度没有分红;2007年度亏损,也没有分红。
此外,中兵光电拟修改《公司章程》中与分配有关的条款。该公司原利润分配政策仅有“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一句话,修改后将细化为五个方面,包括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每连续三年至少有一次现金红利分配等等。值得特别关注的是,修改后的分配政策还包括一条: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