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证券业首例股东代表诉讼——现代信息亚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信息)诉中国科技证券(以下简称中科证券)股东代表诉讼一案日前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支持韩国现代证券子公司——现代信息的主要诉讼请求,要求中国科技证券向第三人北京神州新龙网络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神州新龙)赔偿人民币损失726万元。
由于被告中科证券并不服上述判决,已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判决结果还尚未生效。
2008年3月20日,本报曾以《梦断中科信托 现代证券追索千万佣金损失》报道了这起诉讼,将韩国最大券商之一的现代证券与中国老牌券商——中科证券(前身及母公司是中科信托)的一段“姻缘”公之于众。
相关材料显示,早在2001年,现代证券即通过旗下子公司现代信息与中科信托成立合资科技公司——神州新龙,并由后者为中科信托即将成立的证券公司开发证券业务综合平台,从而谋求“曲线涉足”中国证券市场。
双方当时约定:神州新龙系统开发完成并正式投入商业运营后,中科信托要把交易手续费的25%作为对价款支付给神州新龙。孰料由于违规挪用巨额客户保证金,中科证券于2006年2月被托管,并在其后宣布破产。而中科信托亦于2007年被中国银监会撤销,现代证券的合资之计事实上已付诸东流。
令现代信息有异议的是:2004年7月神州新龙交付中科证券使用的系统,后者只使用至2006年7月,此后中科证券自行决定启用新系统,并中断支付约定价款,令现代信息失去此间中国证券市场走牛利益;而神州新龙由于被中科信托控股,因此未能对中科证券采取法律行动。现代信息遂不满并提起上述诉讼,求偿经济损失约1315万元。
中科证券在一审答辩材料中称,其并未承继神州科龙与中科信托签订的系统委托开发合同,因此有权基于维护投资者利益和交易安全的考虑,自主决定系统选择,不能认同原告诉求;而原告现代信息的代理律师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赵继明则认为,由于神州新龙存在的唯一理由和目的即是为中科证券提供系统支持,而中科证券又承继了中科信托全部证券业务,因此中科证券构成违约无疑。小股东现代信息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于法有据。
对此争议,一审判决基本认同了原告的事实和法理,但同时指出,因为神州新龙2006年7月之后由于没有实际损失发生,故不能完全支持原告的损失计算,要求中国科技证券向神州新龙赔偿人民币损失72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