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桥北大青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十二次(2009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公司没有发生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9 年1月15日
2.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18号北京国际大厦C座17层
3.召开方式:现场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侯琦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10人,代表股份1,142,841,0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98%。
四、会议聘请了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的郭昕、谭桂红律师出席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的议案》。
同意第七届董事会提前换届。
表决情况为:
同意1,142,841,0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提前换届的议案》。
同意第七届监事会提前换届。
表决情况为:
同意1,142,841,0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选举贾放、马立明、宁桂兰、刘社梅、刘大为、刘慧勇、邓海魁、侯琦、陶毅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其中刘大为、刘慧勇、邓海魁为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为:
(1)贾放
获得累积投票的表决权数为1,142,841,040股,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当选为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2)马立明
获得累积投票的表决权数为1,142,841,040股,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当选为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3)宁桂兰
获得累积投票的表决权数为1,142,841,040股,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当选为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4)刘社梅
获得累积投票的表决权数为1,142,841,040股,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当选为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5)刘大为
获得累积投票的表决权数为1,142,841,040股,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当选为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6)刘慧勇
获得累积投票的表决权数为1,142,841,040股,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当选为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7)邓海魁
获得累积投票的表决权数为1,142,841,040股,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当选为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8)侯琦
获得累积投票的表决权数为1,142,841,040股,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当选为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9)陶毅
获得累积投票的表决权数为1,142,841,040股,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当选为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4、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选举朱江、薛丽为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情况为:
(1)朱江
同意1,142,841,0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
(2)薛丽
同意1,142,841,0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
朱江先生、薛丽女士和职工监事高树军先生(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于2009年1月10日民主选举高树军为第八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组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
高树军先生简历
高树军,男,汉族,1971年生,中国共产党党员。工学硕士学位,工程师,具有证券从业人员资格。曾任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第304研究所研究员,天同证券网上业务总部研究部经理,道勤理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高级经理,国泰君安财务顾问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二部经理,信达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五、法律意见书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郭昕、谭桂红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天桥北大青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