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九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1、公司于2008年12月30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变更提案的情况。
3、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不存在议案被否决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九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9年1月15日上午9:00在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英溪北路2号华盛达宾馆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夏凤生女士,受董事长徐建刚先生委托,代为主持。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共5名,代表股份总数275861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汤卫华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华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资产为浙江华之杰塑料建材有限公司向银行融资不超过8500 万元提供抵押担保的议案》。
由于刚泰集团有限公司与华盛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刚泰集团有限公司与华盛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收购协议》未满一年,刚泰集团有限公司与华盛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浙江华之杰塑料建材有限公司系华盛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基于上述理由,刚泰集团有限公司与华盛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股份,针对本议案,回避表决。非关联股东对该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对该议案进行表决的股东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为3668600股。投同意票的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股份数为3668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投反对票的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股份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无股东弃权。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汤卫华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主要法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附件
1、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六、备查文件
1、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