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四届四十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四届四十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09年1月9日以电子文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09年1月15日在北京召开,会议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在京董事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韩铁林先生主持,应到董事10人,亲自出席会议的董事5名,公司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不在京的5名董事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共4名董事填写了表决票,独立董事朱道立先生因公未参加表决,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会议经表决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公司所属上海沪南分公司拥有部分房地产被收购储备及获取补偿的议案》
同意公司所属上海沪南分公司拥有的位于中山南二路717号部分房地产被收购储备,具体议案情况如下:
一、合同双方介绍
甲 方:
(1)上海市徐汇区土地发展中心
住 所:上海市南丹东路300弄9号
法定代表人: 李忠辉
开办资金: 10万
公司类型: 事业单位
业务范围:负责招标拍卖前的准备工作、土地咨询、受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公室委托,实施对地块进行前期梳理、土地测绘、评估、收购、储备工作。
(2)上海徐汇土地发展有限公司
住 所: 漕溪北路396号6层
法定代表人: 冯上达
注册资本: 人民币柒亿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经营范围:土地的收购、储备、出让和开发经营,资产托管、投资策划和咨询服务。(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乙 方: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合同标的
1、乙方拥有的中山南二路717号房地产,范围东至船厂路,西、北至建工集团用地,南至绿地集团用地。经甲、乙双方确认,本次收储面积为2837平方米(约合4.26亩),建筑面积6697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国有仓储用地。
2、 在该房地产中,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包括但不限于排水、供电等建筑物、构筑物相关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包括但不限于绿化等地上物的所有权,随土地使用权一并补偿。
三、补偿价格
1、经甲、乙双方同意,该房地产土地使用权收购及建(构)筑物残值补偿总价为:人民币7366.7万元(大写:柒仟叁佰陆拾陆万柒仟元整)。
2、鉴于乙方在搬迁过程中需处理尚未到期的租赁清退等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给予乙方一次性租赁清退补偿,补偿总额为:人民币300万元(大写:叁佰万元整)。
3、根据1、2条款所述,该房地产收购储备补偿款(简称补偿款)总额为人民币7666.7万元(大写:柒仟陆佰陆拾陆万柒仟元整)。
该合同将在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最终签署。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9人,反对票0,弃权票0
特此公告。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9年1月15日
证券代码:600787 证券简称:中储股份 编号:临2009-003号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诉讼受理情况
近日,本公司接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08)哈民三初字第161号]及传票。该院已受理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桥支行(以下简称金桥支行)诉哈尔滨永航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航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公司列为第三被告。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08年5月-6月,金桥支行与永航公司签订了下述两份贷款合同:一份为最高贷款额度为1500万元的综合授信合同,用途为银行承兑汇票,授信期限为2008年5月8日至2009年4月22日;一份为额度为1500万元的银行承兑协议。同时双方分别就上述合同签订了动产质押合同,约定永航公司提供质物(钢材)作为动产质押,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为保证主合同履行,永航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勇向金桥支行出具担保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公司作为质物监管方,就上述质押合同标的先后与金桥支行、永航公司签订三方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约定永航公司出质的质物由本公司监管。但在合同执行中,永航公司违反质押监管协议,未经监管方同意转移质物(钢材)3535吨。
根据金桥支行起诉状,诉讼请求为:永航公司承担给付原告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银行承兑协议项下债权1500万元及给付之日止的利息10034.12元;永航公司以其质押的质物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债权本息并承担拍卖、变卖质物及实现债权产生的各项费用;第二被告张晓勇个人对上述债权本息及实现债权产生的各项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公司作为第三被告对上述债权本息及实现债权产生的各项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诉讼费、保全费等诉累损失由上述被告承担。
三、在收到上述应诉通知书后,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并已组织相关人员正积极应诉,依法争取公司股东权益不受损失。
四、除上述诉讼外,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的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五、目前法院已经查封了质押合同项下永航公司所有钢材3300吨及担保人张晓勇所有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教化街25号建筑面积182.5平米的房屋。
本公司将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予以及时披露。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9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