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实施股改追送对价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09年1月15日,本公司接到第一大股东——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冶钢”)《关于股权分置改革追加对价安排的通知》,主要内容为:根据《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及《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公告》的相关内容,新冶钢董事会决定采取向本公司除新冶钢和中信泰富(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投资”)之外的其他全体股东以货币资金形式安排追送对价的方式完成股改承诺。
根据《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新冶钢承诺: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三年内,新冶钢将向股东大会提出向公司注入价值不低于3 亿元,且按前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的优质资产的提案。如果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在三年期满之日,向除新冶钢和中信投资之外的其他全体股东以货币资金形式安排追加对价,追加对价的金额为该等股东每持有1 股获得0.053 元。目前,由于新冶钢控制的下属资产主要从事钢铁产业相关业务。鉴于目前全球金融形势严峻,并造成实体经济及市场的迅速下滑。钢铁资产效益急剧变化,并且该等资产的未来市场及盈利能力不确定性很大。因此,新冶钢无法在承诺期限内完成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注入资产的提案。为了保证大冶特钢的健康发展和股民利益,大股东慎重起见,决定向符合追送条件的股东以现金方式追送对价。
因新冶钢无法完成向股东大会提出向本公司注入资产的提案,公司董事会认定其触发了股权分置改革追送对价的条件。公司将根据股改方案,督促新冶钢于本次公告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安排向公司除新冶钢和中信投资之外的其他全体股东以货币资金形式追送对价。
特此公告。
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9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