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或地区的居留权 |
赵强 | 男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中国 | 中国境内 | 否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南京盛亚无间接和直接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的情况。
第二节 持股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看好IT连锁业务的未来发展前景以及发行人拓展和管理IT连锁业务的能力,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
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有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减少在宏图高科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具体计划。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发行前持股情况
南京盛亚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前不持有宏图高科股份。
二、权益变动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认购宏图高科本次非公开发行23,147,159股,发行后宏图高科的总股本为444,200,000股,南京盛亚的持股比例从0%上升到5.21%,其股份全部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主要情况
1、发行数量:12,500万股
2、发行价格:7.14元
3、定价依据: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4、支付方式:信息披露义务人资产认购宏图高科发行的股份。
5、宏图高科本次非公开发行已经取得以下授权及批准,包括:
(1)2008年11月30日,宏图高科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2)2008年2月25日,宏图高科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向三胞集团、南京盛亚、江苏苏豪和银威利等四家确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的议案》;
(3)2008年3月12日,宏图高科召开的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4)2008年7月31日,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第114次工作会议审核有条件通过了宏图高科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
(5)2008年9月3日,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65号文《关于核准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了宏图高科本次发行;
(6)、2008年11月12日,宏图高科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中定价基准日与发行价格的议案》;
(7)2008年11月28日,宏图高科召开的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中定价基准日与发行价格的议案》;
(8)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本次发行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苏亚验字[2009]2号验资报告;
(9)2009年1月14日,宏图高科办理了本次发行的股权登记工作;
(10)转让限制或承诺: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全部宏图高科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 2007 年度与发行人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最近一年,南京盛亚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未与宏图高科发生重大交易。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安排
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发行人之间无其他的未来交易安排。
第四节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没有买卖宏图高科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其他为避免对报告书的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六节备查文件
一、南京盛亚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南京盛亚科技有限公司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三、南京盛亚科技有限公司认购宏图高科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认购协议。
附表: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南京市白下区中山东路18号国贸中心26层2601-2606室 |
股票简称 | 宏图高科 | 股票代码 | 600122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南京盛亚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江苏南京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 0 持股比例: 0%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 23,147,159股 变动比例: 5.21%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
填表说明:
1、 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 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 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南京盛亚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强
2009年1月1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南京盛亚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强
2009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