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日前收到本公司第二大股东上海合涌源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上海合涌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转来的编号为(2009)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6号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及起诉状,本公司第二大股东上海合涌源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上海合涌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股权转让纠纷为由起诉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江苏高力集团有限公司及高仕军(江苏高力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具体如下:
1、请求法院判决江苏高力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向上海合涌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退还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800万股A股。
2、请求法院判决江苏高力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向上海合涌源投资有限公司退还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50万股A股。
3、请求法院判决高仕军就江苏高力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向上海合涌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合涌源投资有限公司退还上述股份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4、请求法院判决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均由江苏高力集团有限公司承担,高仕军对此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公司将密切关注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九年一月十六日
股票简称:长百集团 股票代码:600856 编号:临2009-004
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股权司法冻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日前收到编号为(2009)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6-1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09司冻019号),获知:因本公司第二大股东上海合涌源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上海合涌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起诉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江苏高力集团有限公司、高仕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江苏高力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限售流通股3050万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2.99%)及孳息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2009 年1 月15日至2011年1月14日止。
特此公告。
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九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