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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银瑞信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工银瑞信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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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银瑞信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09年01月2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九年一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年1月5日证监许可[2009]6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标的指数市场表现,目标为获取市场平均收益,是股票基金中处于中等风险水平的基金产品。本基金初始募集净值1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绪言

      《工银瑞信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银瑞信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工银瑞信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工银瑞信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工银瑞信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工银瑞信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工银瑞信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工银瑞信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包括直销中心及网上交易系统)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投资者及其他有关各方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8层

      邮政编码:100140

      法定代表人:杨凯生

      成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5]10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朱碧艳

      联系电话:010-5869 8918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5%;瑞士信贷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5%;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杨凯生先生:董事长,博士。1975年起从事工业企业生产工艺和成本预算管理工作,1985年进入银行,历任中国工商银行监察室副主任、规划信息部主任、深圳分行行长,1996年任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1999年9月任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总裁。2004年9月再次兼任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2005年10月至今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现为武汉大学经济学院兼职教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第十六届委员会副主任。

      Salman Shoaib先生:董事,硕士,1986-1988年于美国银行工作,任金融机构团队研究员。1992-1994年Khadim Ali Shah Bukhari & Co.,董事会董事、企业融资负责人。1994-1997年Shoaib资本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1989年加入瑞士信贷,先后就职于英国投资银行部和亚洲投资银行部。2000-2005年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董事总经理,瑞士信贷集团全球战略团队负责人。自2005年至今,瑞士信贷资产管理部亚太区主管,董事总经理。

      David Peter Walker先生:独立董事,1978年至1983年任职于J.P.Morgan,负责跨国企业的资金管理咨询研究的推广及进行,以及推广及执行债务融资;1983年至1990年任职于Bankers Trust,先后担任资本市场部发起成员、执行董事及美国资本市场部主管、负责亚太区(日本除外)的银行及证券业务;1990年至2003年5月,任职于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担任执行董事、证券产品业务主管、投资银行部主管等职;2003年6月至今,成立物业发展业务公司,并兼任几家英国公司的董事。

      陈晓燕女士:董事,学士。1982-1984年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会发局。1984-1986年任中国工商银行会计部营业处处长。1986-1998年任中国工商银行会计部副主任。1998-1999年任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部主任。1999-2001年任中国工商银行资金营运部总经理。2001年1月至今任中国工商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

      李扬先生:独立董事, 博士。1989-2003年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副所长。2003至今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所长。

      牛大鸿先生:独立董事, 博士。1995-2000年ASIAN MERCHANTS PTE LTD副总经理、总经理。1999-2000年MERCHANTS HOLDINGS (SINGAPORE) PTE LTD副总裁(兼)。2000年至今PHQ HOLDINGS (SINGAPORE) PTE LTD执行总裁。

      孙月英女士:董事,学士。1998-2000年中远集团总公司财务部总经理。2000年2月-2000年12月中远集团总公司, 副总会计师。2000年12月至今,任中远集团总公司总会计师。

      赵跃女士:董事,硕士。1987-1990年在中国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工作。1994-1998年在工商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工作,1998.01-1998.09 任工商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常务董事、副总经理。1998-2002年任中国工商银行证券基金托管部总经理。2002-2004年任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级)。2004年至今任中国工商银行养老金业务部(原企业年金中心)总经理。

      郭特华女士: 董事, 总经理, 博士。1989-1998年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商业信贷部、资金计划部副处长,1998-2005 年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历任处长,副总经理。

      2. 监事会成员

      张衢先生:监事,博士。1997年任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行长、党组书记。1998-2000年任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行长、党组书记、党委书记。2000.11-2005.10 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2005-2008年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党委委员(2008.05起不再担任党委委员职务)。

      陈欣羚(Joanne Chan)女士:监事,法律/经济双学士,澳大利亚注册特许会计师。1996年-2000年期间于澳大利亚康联(Colonial)集团工作,先后担任多个职位,包括驻墨尔本基金部投资会计师,驻悉尼银行部企业会计师,驻墨尔本基金部企划分析师,及驻墨尔本国际人寿保险部财务分析师;2000年-2003年期间,任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企业咨詢部)高级经理;2003年-2005年期间,任荷兰国际集团(ING)亚太区财务经理;自2005年至今,任瑞士信贷资产管理北亚区行政主管/中国合资项目联络专员,董事。

      李西贝先生:监事,大专。1998-2001年中远工业公司人事部经理。2001-2002年中远(集团)总公司党组纪检组审理处处长。2002-2005年中远(集团)总公司监督部副总经理、监察室副主任。2006年至今中远(集团)总公司纪检工作部副部长、监察室副主任。

      秦红,监事,学士。1990年7月至1992年1月,任职于中国科技财务公司,担任资金计划部业务经理;1992年1月至1998年1月,任职于日本蚌物屋株式会社,历任海外事业部经理、中国业务首席代表;1998年1月至2006年1月,任职于博时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北京分公司总经理;2006年1月至2007年2月,任职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北京分公司总经理。2007年3月,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渠道销售部总监。

      刘坤,监事,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会员。2002年至2007年,任职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担任高级经理;2000年至2002年,任职于环球太阳海网络电视有限公司,担任高级财务经理;1998年至2000年,任职于北京东方龙马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担任财务经理。1995年至1998年,任职于北京康拓科技开发集团总公司,担任主管会计。1991年至1994年,任职于北京康捷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担任主管会计。2007年11月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会计。

      3.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朱碧艳女士:督察长,硕士,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1997-1999年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经理,2000-2005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部、证券业务部高级副经理。

      戴勇毅先生:副总经理,硕士。1993年至1995年任职于上海万国证券公司,担任基金管理部基金经理;1995年至1998年任职于华夏证券公司,担任交易部副总经理;1998年至2005年任职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兴华基金基金经理、基金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副总经理兼市场总监、常务副总经理。

      夏洪彬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1999年至2003年任职于瑞士信贷资产管理公司,先后担任高级风险分析师、副总裁;2003年至2005年任职于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曾担任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Tremont对冲指数基金指数的数量分析员、基金经理、副总裁。

      肖在翔先生:副总经理,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1980年至1982年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1984年至2007年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历任储蓄部储蓄业务处处长,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个人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2007年10月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7年10月至12月,担任公司高级顾问。2007年12月至今,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胡文彪先生,毕业于清华大学,获理学硕士学位。2001年8月至2003年10月,任职于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担任研究员。2003年11月至2004年3月,任职于华林证券资产管理部,担任研究员。2004年4月至2006年6月,任职于海富通基金公司产品开发部,担任产品经理。2006年7月,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产品开发部高级经理和权益投资部高级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戴勇毅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简历同上。

      杨建勋先生:毕业于北京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1993年7月至1997年7月,任职于沈阳财政局会计师事务所。2000年7月至2006年9月,任职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普润基金经理、鹏华行业成长基金经理。2004年8月至2006年9月,兼任普润基金经理; 2005年2月至2006年9月,担任鹏华行业成长基金经理。2006年10月至今,任职于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7年3月至2007年11月,担任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2007年3月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07年7月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08年6月起担任权益投资部总监。

      文鸣先生:毕业于北京大学,获理学博士学位。1987年7月至1995年4月,任职于同济大学,担任副教授。1995年4月至2004年7月,任职于申银万国证券公司固定收益部,担任总经理助理。2004年7月至2006年12月,任职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2007年1月至今,任职于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监。

      詹粤萍女士:研究部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学士。1992--1994年安达信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1994--1999年法国兴业证券公司上海办事处高级研究员(97至98年,在香港亚洲总部工作10个月)。1999--2004年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分析师,研究部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2004--2005年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监。2005年7月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7年5月至11月担任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07年7月至2008年2月担任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张翎先生:毕业于英国利物浦大学,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先后在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投资管理中心等公司从事投资管理工作。2002年至2006年任职于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4年7月至2005年5月,担任泰信天天收益基金经理,2005年5月至2006年5月担任泰信先行策略基金经理。2006年5月至今,任职于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6年9月至2007年7月,担任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2006年12月至2007年11月,担任工银瑞信稳健成长基金基金经理。2007年4月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08年6月起担任权益投资部副总监。

      吴刚先生:毕业于南开大学,获理学硕士学位。2002年4月至2003年1月任职于中融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基金融鑫基金经理。2003年2月至2006年1月,任职于长盛基金管理公司,历任长盛成长价值、长盛动态精选基金经理。2003年8月至2006年1月,担任长盛成长价值基金经理。2005年4月至2006年1月,担任长盛动态精选基金经理。2006年1月至今,任职于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6年7月至2008年2月,担任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2006年12月至2007年11月,担任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将基金资产用于购买基金管理人股东发行和承销期内承销的有价证券;

      (8)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9)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其它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四)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下转C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