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违规担保核查进展情况暨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日前,本公司收到案号为(2008)宁民二初字第186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从江苏琼花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琼花集团”)法律顾问处取得案号为(2009)秦民二初字第10号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公司新核查出违规担保1,710万元,新增诉讼3,050万元。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公司将违规担保核查进展情况及重大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违规担保核查进展情况
2008年12月26日,本公司披露《公司及子公司关于违规对关联方提供担保情况的公告》(临2008-067)。本公司及子公司扬州威亨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亨公司”)违规对琼花集团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违规担保合同金额总计11,992.50万元,扣除已归还的817.5万元后,违规担保余额为11,175万元,占公司2008年6月30日经审计净资产43.45%。
2009年1月19日,本公司从琼花集团法律顾问处取得两份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显示:2008年7月21日,本公司为实际控制人于在青向梁振邦借款1,710万元违规提供担保。上述担保合同是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利用本公司公章,以本公司名义签署。本公司及子公司共发现对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余额12,885万元,占公司2008年6月30日经审计净资产的50.10%。
本公司仍可能存在未发现的对关联方提供担保情况,本公司将通过有关渠道进一步核查。
二、重大诉讼情况
(一)、梁振邦
1、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日前,本公司取得案号为(2009)秦民二初字第10号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受理梁振邦诉讼于在青、扬州海克赛尔新材料有限公司、于利、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本案基本情况
原告:梁振邦
被告一:于在青
被告二:扬州海克赛尔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三:于利
被告四: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7月21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两份借款合同,一份借款53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8年7月25日至2008年8月18日,月利率为1.9%;另一份借款1,180万元,利率1.7%,约定2008年8月24日归还260万元,2008年9月24日归还460万元,2008年10月24日归还460万元。同日,被告二至四与原告各签订两份担保合同,被告二至四为被告一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该违规担保行为本公司未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本金1,710万元整,利息136.42万元(从2008年7月25日计算至2008年12月19日),并判令被告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款日;
(2)、判令被告一支付律师费24万元;
(3)、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4)、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与被告一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4、诉讼阶段
尚未开庭。
5、其他事项
经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查,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于在青、扬州海克赛尔新材料有限公司、于利、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00万元的资产。
(二)、郭红珠
1、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日前,公司收到案号为(2008)宁民二初字第186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郭红珠诉讼扬州海克赛尔新材料有限公司、本公司、于在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本案基本情况
原告:郭红珠
被告一:扬州海克赛尔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二: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于在青
2008年6月20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一向原告借款700万元,月息2%,借款期限2008年6月20日至2008年8月27日止,利息为28万元,逾期偿还则按每日5%。承担违约金,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上述借款承担共同连带保证责任。该笔违规担保已统计在2008年12月26日披露的《公司及子公司关于违规对关联方提供担保情况的公告》(临2008-067)金额之中。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万元,支付利息20万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81.5万元(违约金从2008年8月28日暂计算至2008年12月15日,同时请求以700万元为本金基数,按每天千分之五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2)、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19.2265万元、差旅费2万元;
(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上述偿还借款本金和支付利息、违约金、律师费、差旅费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4、诉讼阶段
尚未开庭。
5、其他事项
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告扬州海克赛尔新材料有限公司、本公司、于在青1,0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的财产。
二、本次诉讼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经初步核查,本次诉讼未查封、冻结本公司的银行账号、资产,对本公司生产经营未造成重大影响,但若债务人无法偿还相应的债务,本公司可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节其他内容详见:2008年12月26日,《公司关于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及股票交易实行其他特别处理的提示性公告》(临2008-068),2008年12月30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扬州威亨塑胶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临2008-072)。
三、其他事项
截至2008年1月20日,本公司涉及诉讼金额5,399万元,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威亨公司涉及诉讼金额799.5万元【详见:2008年12月30日披露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扬州威亨塑胶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临2008-072)】,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琼花金诺智能卡基材有限公司涉及诉讼金额2,900万元【详见:2009年1月8日披露的《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江苏琼花金诺智能卡基材有限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的公告(临2009-002);2009年1月9日披露的《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江苏琼花金诺智能卡基材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临2009-003)】。以上合计9,098.5万元,占本公司2008年6月30日经审计净资产的35.38%。
除上述及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本公司未收到法院起诉书或仲裁申请书、受理(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不存在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一)、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宁民二初字第186号传票、应诉通知书;
(二)、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09)秦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