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富润股份有限公司
五届八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富润股份有限公司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09年1月19日以现场会议加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08年1月8日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出。会议应参加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人(关联董事陈黎伟、王坚回避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转让诸暨市南门市场有限公司35%股权的议案》。同意将公司所持有的诸暨市南门市场有限公司35%股权转让给诸暨第一百货有限公司,转让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53元(计人民币1732.88万元)。
因公司董事陈黎伟、王坚在诸暨第一百货有限公司担任董监事职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次股权转让构成关联交易。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意见,认为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体现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转让价格公允,程序合法,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专此公告
浙江富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1月20日
证券代码:600070 证券简称:浙江富润 公告编号:临2009-003号
浙江富润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根据浙江富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浙江诸暨第一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百公司”)于2009年1月19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本公司将持有的诸暨市南门市场有限公司35%股权转让给一百公司,上述股权转让以诸暨市南门市场有限公司截至2008年9月30 日的资产评估报告为依据,转让价格为1732.88万元。
因本公司董事陈黎伟、王坚在一百公司担任董监事职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次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
公司于 2009 年 1 月 19日召开了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 9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名(关联董事陈黎伟、王坚回避表决),以7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转让诸暨市南门市场有限公司35%股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意见,认为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体现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转让价格公允,程序合法,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本次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介绍
浙江诸暨第一百货有限公司系2007年8月15日在诸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注册地址在诸暨市暨阳街道丰南路30号,法定代表人周相根,经营范围为商品销售\餐饮服务\物业管理等.
一百公司与本公司在产权、业务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本公司董事陈黎伟、王坚在一百公司担任董监事职务。该公司近年来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未有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根据本公司董事会核实,一百公司有能力履行协议,不存在款项回收的或有风险。
三、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诸暨市南门市场有限公司于2004年9月10日在诸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236万元。其中,本公司占40%股权,本次转让其中35%的股权。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交易价格和定价依据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书》,经双方协商,决定以经绍兴天阳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的诸暨市南门市场有限公司截至2008年9月30日的净资产49,552,553.79元为依据,确定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53元,即将持有的35%股份以1732.88万元转让。
2、交易结算方式
该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转让协议订立后七个工作日内以现金形式支付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余款732.88万元在办理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日后七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3、合同的生效条件、生效时间
合同经双方签署和盖章、经本公司董事会做出同意转让的决议后正式生效。
4、其他
本转让事宜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一百公司即成为诸暨市南门市场有限公司的股东,按出资比例及章程规定分享公司利润与分担亏损。如诸暨市南门市场有限公司实施2008年度利润分配,转让股权的对应红利归一百公司享有。
本协议所涉的股份转让有关费用,包括全部费用,由双方各半承担。双方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
五、交易的目的和影响
根据诸暨市人民政府的要求,须对南门市场进行改造,需要大额投入.本次股权转让的目的是盘活公司资产,不增加新的投入.预计产生收益811.5万元,将对本公司当期经营业绩产生较大的影响。本次股权转让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造成不良影响。
本年年初至披露日,本公司与一百公司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0。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关联交易,并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认为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体现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转让价格公允,程序合法,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1、本公司与一百公司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书》;
2、绍天阳评报字[2008]406号《资产评估报告书》;
3、本公司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4、独立董事意见。
浙江富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