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知于2009年1月15日以书面和邮件形式告知全体董事,会议于2009年1月18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5名(其中独立董事2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5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全票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的议案》
根据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相关规定,为提高公司年报审计工作质量,现制定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见附件)。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的议案》
根据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相关规定,为提高公司年报审计工作质量,现制定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规程(见附件)。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九年一月十八日
股票代码:600988 股票简称:ST宝龙 编号:临2009-002号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无修改议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09年1月19日上午9:30
2、现场会议地点: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七楼会议室
3、主持人:董事长万沛中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共计3人,代表股份64,268,20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4.5%。
公司董事、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机构相关人员和见证律师均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就各项议案以记名方式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
1、关于确定董事津贴的议案。
经公司研究,拟决定公司独立董事、董事津贴为2.4万元(含税)/每年,按月发放。履行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据实报销。在股东单位任职并在股东单位领取报酬的董事和在公司任职的董事不发放津贴。
表决情况:同意64,268,2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聘请公司2009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公司日前收到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来函,称由于该所人员紧张,在时间安排上已无暇为本公司提供2008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特提出不再担任本公司审计机构。
公司拟同意不再聘任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2008年度会计审计机构。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公司拟改聘深圳南方民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2008年度会计审计机构,聘期一年,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深圳南方民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聘用协议,并决定其报酬。该会计师事务所是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具有在全国范围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表决情况:同意64,268,2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表决结果:通过
四、本次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海阳、吴丰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1、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九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