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嘉股份及部分高管被上交所公开谴责
2009年01月2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王璐
担保决策不过“会” 信息披露迟五年
⊙本报记者 王璐
因在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方面存在严重违规现象,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对禾嘉股份和公司前董事长夏朝嘉、董事长宋浩,前董事喻德露、赵嘉斌,董事毛競、夏朝怡、樊平、郁蓉娟、刘谟林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前董事长夏朝嘉自谴责决定公布之日起三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对于上述惩戒,上交所将抄报四川省人民政府,并将其计入上市公司诚信记录。
经上交所查实,禾嘉股份于2003年7月8日与广东发展银行广州天河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关联方广州保税区禾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30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担保事项当时未召开董事会,也没有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仅经时任董事夏朝嘉、宋浩、毛競、夏朝怡、喻德露、袁东畴同意,且公司直至2008年11月6日才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披露。
上交所认为,禾嘉股份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时任董事夏朝嘉、宋浩、毛競、夏朝怡、喻德露对公司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违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以及在《董事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时任董事会秘书樊平未能促使公司履行决策程序和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以及在《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董事郁蓉娟、刘谟林、前董事赵嘉斌对公司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其行为同样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以及在《董事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禾嘉股份和有关责任人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上交所决定对上市公司和相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