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8]1411号文件核准,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8年12月23日向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5,000万股A股,发行价格27.87元/股。根据亚太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出具的亚太验字[2008]B-L-109号《验资报告》,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1,393,5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1,363,984,000.00元。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公司及相关子公司分别与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募集资金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一、协议各方及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设置情况:
协议各方 | 开户银行及专户账号 | 募集资金存储及使用项目 |
本公司、深圳平安银行上海外滩支行、国金证券 | 深圳平安银行上海外滩支行 8062100010539 | 云南白药集团整体搬迁建设项目 |
本公司、云南省医药有限公司、兴业银行昆明支行、国金证券 | 兴业银行昆明支行 471080100100092681 | 对云南省医药有限公司增资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
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云南白药集团整体搬迁建设项目及对省医药有限公司增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金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金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上述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国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金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上述开户银行按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金证券。上述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五、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上述任一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20%的,上述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上述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金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国金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