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上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召开200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于2009年1月20日上午10时在亚欧商厦九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人,所持股份总计7495.597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26277.6257万股的28.5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杜永忠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王栋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会议决议合法有效。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
二、提案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了《聘请浙江天健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由于公司原聘请的审计机构浙江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所”)与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健所”)进行合并,东方所的人员及业务并入天健所,合并后事务所名称为“浙江天健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因此,公司需重新聘请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经审议,通过了聘请浙江天健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聘期一年。
同意7495.5973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王栋律师认为,公司200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200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