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彭友
雅戈尔今日披露,2009年1月16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上海鸿利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瑞攀实业有限公司诉雅戈尔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上海鸿利和上海瑞攀在起诉状中称:2002年9月13日,雅戈尔与上海鸿利、上海瑞攀就天一证券1.5亿股权转让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上海鸿利和上海瑞攀分别受让7500万股股权。按照合同约定,上海鸿利和上海瑞攀分别支付给雅戈尔股权转让款7380万元,合计14760万元。但此次股权转让未获中国证监会批准。
2004年9月18日,雅戈尔与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补充条款》,约定雅戈尔将持有的天一证券股权转让给远大公司,远大公司将股权转让金直接支付给上海鸿利和上海瑞攀,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远大公司否认其与雅戈尔的股权转让协议效力,拒不履行对上海鸿利和上海瑞攀的支付义务。
综上所述,上海鸿利和上海瑞攀请求法院判决公司偿还股权转让款及至股权转让款还清日止的利息,并且由雅戈尔和远大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2001年,雅戈尔出资1.5亿元参股天一证券,占天一证券注册资本的14.96%。后来签订的补充条款约定,如雅戈尔与远大公司的转让协议不能履行,雅戈尔原来与上海瑞康和上海鸿利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继续有效。雅戈尔与远大公司的股权转让已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但远大公司未按相关批复办理股权变更手续,致使天一证券工商登记上雅戈尔仍旧是股东。
2008年3月,雅戈尔收到天一证券破产管理人的催告函,要求雅戈尔返还上海瑞康和上海鸿利的股权转让款。但雅戈尔认为,破产管理人负责的是天一证券的财产管理,而无权对雅戈尔与上海瑞康和上海鸿利之间的股权转让款进行追索。雅戈尔与上海瑞康和上海鸿利就转让天一证券股权达成协议,与天一证券的资产无关,因此,依照法律规定,破产管理人无权向雅戈尔主张返还股权转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