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头版
  • 2:财经要闻
  • 3:焦点
  • 4:金融·证券
  • 5:金融·证券
  • 6:观点评论
  • 7:时事·国内
  • 8:时事海外
  • A1:市场
  • A2:基金
  • A3:货币债券
  • A4:期货
  • A5:策略·数据
  • A6:行业·个股
  • A7:热点·博客
  • A8:理财
  • B1:公 司
  • B2:上市公司
  • B3:上市公司
  • B4:产业·公司
  • B5:产业调查
  • B6:产业研究
  • B7:信息披露
  • B8:人物
  • C1:披 露
  • C3:信息披露
  • C4:信息披露
  • C5:信息披露
  • C6:信息披露
  • C7:信息披露
  • C8:信息披露
  • C9:信息披露
  • C10:信息披露
  • C11:信息披露
  • C12:信息披露
  • C13:信息披露
  • C14:信息披露
  • C15:信息披露
  • C16:信息披露
  • C17:信息披露
  • C18:信息披露
  • C19:信息披露
  • C20:信息披露
  • C21:信息披露
  • C22:信息披露
  • C23:信息披露
  • C24:信息披露
  • C25:信息披露
  • C26:信息披露
  • C27:信息披露
  • C28:信息披露
  • C29:信息披露
  • C30:信息披露
  • C31:信息披露
  • C32:信息披露
  • C33:信息披露
  • C34:信息披露
  • C35:信息披露
  • C36:信息披露
  • C37:信息披露
  • C38:信息披露
  • C39:信息披露
  • C40:信息披露
  • C41:信息披露
  • C42:信息披露
  • C43:信息披露
  • C44:信息披露
  • C45:信息披露
  • C46:信息披露
  • C47:信息披露
  • C48:信息披露
  • C49:信息披露
  • C50:信息披露
  • C51:信息披露
  • C52:信息披露
  • C53:信息披露
  • C54:信息披露
  • C55:信息披露
  • C56:信息披露
  • C57:信息披露
  • C58:信息披露
  • C59:信息披露
  • C60:信息披露
  • C61:信息披露
  • C62:信息披露
  • C63:信息披露
  • C64:信息披露
  •  
      2009 1 22
    前一天  后一天  
    按日期查找
    A4版:期货
    上一版  下一版  
    pdf
     
     
     
      | A4版:期货
    上期所表彰优秀分析师
    期货居间人应走“阳光化”之路
    增量资金打压 沪铝重归跌途
    中粮空单超万手 沪铜涨势再遭“狙击”
    欧佩克减产不足以平衡油市供需
    国际期货市场行情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8621-38967588 ) 。

     
    标题: 作者: 正文: 起始时间: 截止时间: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期货居间人应走“阳光化”之路
    2009年01月2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特约撰稿 胡俞越
      ⊙特约撰稿 胡俞越

      

      七、期货咨询业务

      我国期货市场发展至今,各路期货投资者对期货市场的了解仍不是很深入,因为期货本来就是高精尖专的投资产品和投资活动。这不是通过一些简单投资者教育就能完成的,各种技术分析和基本面分析并不是每一个投资者都会做或者有精力做的。我们应该允许期货公司这个市场上最专业最懂期货的机构来发展相关的咨询业务,最初级产品可以是不定时收费信息,之后可以是深度分析报告,高级形式可以是指导客户投资和为机构客户量身定做投资方案或套保方案。这将是双赢的结果,投资者获得专业服务更加理性的参与期货交易,期货公司发挥自身优势拓展盈利方式。

      换个角度说,只有我们的期货公司发展起咨询业务,未来全面开放后期货市场的话语权才能掌握在我们手中。

      八、清理规范居间人制度

      居间人制度是伴随期货市场的发展而产生的,就其实质而言,居间人是具有一定的期货专业知识、资格和技能,专职或兼职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向客户推荐期货公司,起到介绍、协助、促成或代理客户交易的经纪人。

      居间人制度是期货行业特有的行规,一般情况下,居间人往往从期货公司手续费中分得30%至40%甚至更高的分成,而且没有经营成本,不承担市场风险。而期货公司在余下的手续费中还得扣除大量的经营成本,并承担市场风险。期货行业中居间人对客户的轻诺寡信,在影响居间人个人信用的同时,更损害了期货公司乃至整个期货行业的信誉。

      我们认为,期货居间人应当阳光化、法人化。第一,期货公司可以考虑将居间人吸纳到经纪人队伍中去,让经纪人制度化、规范化,为经纪人提供稳定的收入和手续费提成,这样既可以稳定居间人的客户资源,防范居间人失信行为的发生,又能大大增强期货公司的市场开发力量。第二,可以考虑将居间人法人化,允许设立期货介绍经纪公司(IB),降低此类公司的设立门槛,使其在证监会的监管下专门从事介绍经纪业务。美国的期货介绍经纪公司(IB)设立门槛为净资本5万至25万美金,约合人民币35万到200万,这是我们可以借鉴的国际成熟经验。(全文终)

      (作者为北京工商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