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本次会议《关于协议终止金健米业(泸州罗沙)有限公司的议案》被否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2009年1月21日,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在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召开。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股份:121629112股,占总股本的22.34%,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逐项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公司章程修正案;
赞成票121629112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关于终止常德市穿紫河治理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
赞成票121629112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3、关于终止黑龙江金健北方现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
赞成票121629112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4、关于协议终止金健米业(泸州罗沙)有限公司的议案;
赞成票44037股,反对票121585075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
5、关于转让海南金健热带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议案;
赞成票121629112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6、关于转让华盛花园房屋资产的议案。
赞成票121629112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三、公证或者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会议议程、表决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及议案产生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书。
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1月21日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
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接受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会议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基于公司已作出如下承诺:所有提供给本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
为出具法律意见,我们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召开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2、出席会议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身份证明文件等。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有关规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09年1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9年1月21日下午3:00 在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如期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及代理人、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名,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 1216291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544459617 股的 22.34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题进行了审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袁爱平
(盖章) 律 师: 杨柳清
李荣
2009年 1 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