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融海啸下,因为连环担保,导致一些企业几乎全军覆没,区域经济也因此深受其害。
在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股东非为公司利益产生的各种消费开支,被直接列入公司成本,股东使用公司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权益,直接登记在股东名下,或者公司对外投资的盈利资产直接归股东,或者低价转移给股东,亏损由公司承担或者转移给公司等现象稀松平常,因此,没有担保就不提供贷款,也就成了银行自然的选择。为了提高保证人的履约能力,要求借款人自己为自己担保,并演绎成相互之间的连环担保,遂成普遍现象。
这种要求股东提供担保的安排,弥补了公司治理不足给债权人带来的潜在风险,却令股东的有限责任无限化,动摇了公司有限责任的根基,加之我国目前没有个人破产制度,民营企业在遇到债务危机时,企业主只好选择出逃,而企业瘫痪,银行坏账,家庭受难,社会不稳也就难以避免,危害已经在本次金融海啸中暴露无遗。
要解开这个担保链,笔者以为,大力发展担保事业,建设征信系统,提高企业的信用评级,是两个主要手段。这是因为,央行征信系统提高了部分信贷资产的质量,但银行对担保的要求并没有明显降低。而限于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加上担保费收入并不能抵消担保风险,担保机构作为保证人,对被担保人的监督权力和内容,并不能发挥比银行更好监督作用,因此,除了政策性和超大型担保机构发挥的作用之外,民间担保公司无论如何发展,也只能解决部分,不能解决全部。
银行不信任企业的根本原因,源于企业的治理现状,这一点从银行对国有企业,对外资企业比对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有更高的信任可得到证明。对公司治理最积极、最有效的人中,一个是内部股东,一个是外部债权人。我国法律借鉴了美国银行的相机治理制度,而没有借鉴德国和日本那种银行可以向企业委派董事、监事,可以撤换管理层,以及参股企业的制度。由于美国直接融资市场发达,企业股权分散,加上银行贷款可以作优先债务安排,因此,美国的债权银行事后治理制度足以发挥治理作用。而我国企业,大股东或者关联股东绝对控股现象普遍,加上监事会、工会等组织不能发挥有效的治理作用,而银行又不能向企业委派董事、监事,以及撤换经理层,使得我国银行及时掌握企业的真实信息成为难题。
为此,笔者建议,我国应当尽快完善以下制度,彻底解开担保链,让企业轻装上阵,顺利渡过金融危机:
一、尽快完善个人破产制度,保护资不抵债的个人,免受无休止追债影响,维护社会稳定;二、通过并购贷款,推动产业集中和重组,解开担保链,重组现有的担保,斩断多米诺骨牌效应链条,防范系统性银行坏账的发生,遏制连环担保对区域经济的破坏性作用;三、通过监管措施,推动银行经营理念的更新,提高还贷来源的判断能力,防止连环担保在并购贷款中重演。四、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规范和适当限制连环担保,防止担保成为遏制经济发展的桎梏,区域经济成为连环担保的受害者。
(作者系全国工商联并购公会副会长、国浩律师集团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