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制订人保产品信息披露办法
2009年01月2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卢晓平
⊙本报记者 卢晓平
近日,保监会公布《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意见稿中,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在信息披露时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本公司新型产品经营成果与其他保险公司进行比较,也不得将新型产品与银行储蓄、基金、国债等其他金融产品进行对比。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指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分红保险,以及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产品。信息披露指保险公司向投保人及公众描述新型产品特性、进行保险合同利益测算、介绍经营成果等相关信息的行为,披露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媒体、公司网站披露,通过销售网点、销售人员以及召开产品说明会等途径宣传介绍,通过客户服务人员进行电话回访,以及向客户寄送报告资料等。
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准确描述产品信息有关内容,并对其客观性、真实性负责,无重大遗漏,不得对投保人和公众进行欺骗、误导和故意隐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