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连带责任。
一、 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09年1月22日上午9 点
2、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新余市冶金路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熊小星先生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代理人共4名,代表股份数1,073,208,73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393,429,509股的77.02%;无限售流通股股东无人出席,代表股份0股。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四、提案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073,208,73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弃权0股。该项议案通过。
2、关于制定《财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1,073,208,73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弃权0股。该项议案通过。
3、《信息披露制度》修正案
同意1,073,955,54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弃权0股。该项议案通过。其中无限售流通投参加表决1股,同意746,806股。
4、关于聘任广东大华德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8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073,208,73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弃权0股。该项议案通过。
5、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同意1,073,208,73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弃权0股。该项议案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受本公司委托,指派罗小平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该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并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提案审议情况,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发表法律意见结论如下:
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特此公告。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