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度第一次A股
类别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
2009年度第一次
H股类别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09年度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时间:
2009年1月23日上午9:00
2009年度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时间:
2009年1月23日上午10:00
2、召开地点:山东省邹城市凫山南路329号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招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 王信先生
(二)会议出席情况
1、2009年度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出席情况:
出席公司2009年度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以下简称“A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4人,共代表A股有表决权股份2,600,440,299股,占公司A股总股本的87.85%。其中,境内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26亿股,境内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440,299股。
2、2009年度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出席情况:
出席公司2009年度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以下简称“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1人,共代表H股有表决权股份872,718,702股,占公司H股总股本的44.56%。
公司分别于2008年12月1日及2008年12月9日公告了关于召开A股及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相关通知(详见该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召开及表决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2009年度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
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并批准了以下决议:
批准《关于授予公司董事会回购H股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授予公司董事会一般性授权,由公司董事会根据需要和市场情况,在获得有关监管机构批准以及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情况下,在相关授权期间适时决定回购不超过已发行H股总额10%的H股股份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决定回购股份的时间、数量、价格,开立境外股票账户并办理相应外汇变更登记手续,通知债权人并进行公告,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注销回购股份,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以及签署及办理其他与回购股份相关的文件及事宜)。
(赞成票2,600,440,299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A股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二)2009年度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
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并批准了以下决议:
批准《关于授予公司董事会回购H股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授予公司董事会一般性授权,由公司董事会根据需要和市场情况,在获得有关监管机构批准以及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情况下,在相关授权期间适时决定回购不超过已发行H股总额10%的H股股份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决定回购股份的时间、数量、价格,开立境外股票账户并办理相应外汇变更登记手续,通知债权人并进行公告,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注销回购股份,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以及签署及办理其他与回购股份相关的文件及事宜)。
(赞成票872,138,652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H股有表决权股份的99.93%;反对票580,050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H股有表决权股份的0.07%。)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委托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本次会议点票的监察员。
三、律师见证
公司委托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对公司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H股类别股东大会召开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金杜律师事务所委派杨广水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经其审验认为:公司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等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类别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监事、监票人和会议记录人签字确认的2009年度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09年度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决议;
2、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09年度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股票代码:600188 股票简称:兖州煤业 编号:临2009-003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H股通知债权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或“公司”)2008年6月27日召开2007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及2009年1月23日召开A股及H股类别股东大会,授予公司董事会一般性授权,由公司董事会根据需要和市场情况,在获得有关监管机构批准以及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情况下,在相关授权期间适时决定回购不超过已发行H股总额10%的H股股份。由于上述回购实施后,根据有关规定,公司将依法注销回购的H股股份,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告如下:
凡本公司债权人均有权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向公司申报债权。公司债权人自接到本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内,未接到通知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九十天内,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凭证及身份证明文件向本公司要求清偿债务,或要求本公司提供相应担保。
申报债权方式:
拟向公司主张上述权利的公司债权人, 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须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须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须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须携带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请按以下地址寄送债权资料:
邮寄地址:山东省邹城市凫山南路298号
收件人: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 毕波
邮政编码:273500
特别提示:邮寄时,请在邮件封面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⒉ 以传真方式申报的,请按以下传真电话发送债权资料:
传真号码:0537-5937036
特别提示:传真时,请在首页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联系电话:0537-5384231
特此公告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