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具体事项的通知
2009年02月0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各上市公司、相关股东:
为进一步规范投资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特别是持有上市公司限售存量股份股东的交易行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现就具体执行相关规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或者大宗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均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二、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上述途径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触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比例的,应当依照该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且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份。
三、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发生变动虽未达到法定比例,但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低于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由上市公司披露提示性公告。
提示性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股份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持有的股份性质、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本次持股变动的数量、比例、日期及方式。
四、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股东委托上市公司董事会向本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知悉并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本所有关业务规则的承诺文件。
五、对违反本通知或本所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资者,本所将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指引》等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