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以及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继续本公司于2008年12月17日发布的《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相关电信业务和资产及租赁相关电信网络设施的关联交易公告》以及于2009年1月15日发布的《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和《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本公司在此宣布:
依据:(1)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联通集团”)、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网通集团”)与本公司于2008年12月16日签订的《关于相关电信业务及资产的转让协议》;(2)本公司与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运营公司”)于同日签订的《关于〈相关电信业务及资产的转让协议〉的转让协议》;(3)中国联通集团、网通集团、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拟更名为联通新时空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新时空”)与联通运营公司于同日签订的《关于相关电信网络设施的租赁协议》载明的条款和条件,本次收购交易以及相关网络租赁交易所涉及的先决条件于2009年1月31日(以下简称“交割日”)已经全部满足(或被交易双方一致同意放弃)。自2009年1月1日至交割日(均含当日),目标业务和资产所带来的经营性损益,由联通运营公司单独拥有和承担;交割日后,目标业务和资产所带来的损益由联通运营公司单独享有和承担。相关网络租赁交易亦追溯至2009年1月1日生效。
除非本公告另有说明,相关用语的含义请参见《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相关电信业务和资产及租赁相关电信网络设施的关联交易公告》。
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