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股权转让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股东北京通灵通电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灵通公司”)的股东陆榴先生于2009年1月19日与韩露女士签署股权转让协议,陆榴先生将其持有的通灵通公司95%的股权全部转让给韩露女士。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已于2009年1月24日完成。
通灵通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本次转让前的股权结构为:陆榴先生持有95%股权,韩露女士持有5%股权;转让后,陆榴先生不再持有通灵通公司股权,韩露女士持有通灵通公司100%的股权。
通灵通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6160万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9.60%;股份性质为限售流通股,将于2010 年 5月 22 日上市流通。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韩露女士持有通灵通公司100%的股份,通过通灵通公司间接持有本公司6160万股股份,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9.60%。
特此公告。
成都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年2月3日
成都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成都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鹏博士
股票代码:600804
信息披露义务人:韩露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后竹竿胡同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后竹竿胡同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09年1月24日
声 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如下:
一、本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不需要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及《准则 15 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控制的成都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变动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成都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四、本次股东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意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韩露女士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鹏博士、鹏博士公司 | 指 | 成都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通灵通公司 | 指 | 北京通灵通电讯技术有限公司 |
本报告书 | 指 |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第一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韩露
性别:女
国籍:中国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后竹竿胡同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后竹竿胡同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其他:韩露女士目前任鹏博士公司监事会主席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超过5%股份)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的情况。
第二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受让通灵通公司的股份,间接增加了其在鹏博士公司拥有的权益。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无计划增加或减少其在鹏博士拥有权益的股份。
第三章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鹏博士股份的情况
本次股权转让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通灵通公司5%的股份。
通灵通公司持有鹏博士股份6160万股,占鹏博士股份总数的9.60%;以上股份为限售流通股,将于2010 年 5月 22 日上市流通。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通灵通公司100%的股份,通过通灵通公司间接持有鹏博士6160万股股份,占鹏博士股份总数的9.60%。
二、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09年 1月19日,陆榴先生与韩露女士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陆榴先生将其所持有的通灵通公司95%的股份转让给韩露女士。
《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如下:
1、协议转让的当事人
转让方:陆榴先生
受让方:韩露女士
2、股权转让的数量、比例
通灵通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陆榴先生将其持有的通灵通公司95%的股权全部转让给韩露女士。转让后,韩露女士持有通灵通公司100%的股份。
3、协议签订时间、生效时间及条件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的时间为 2009年 1 月19日。生效条件为股权转让协议自转让双方签字后生效。
本次股份转让没有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就股权行使不存在其他安排。
通灵通公司股权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未设立任何质押、冻结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
通灵通公司所持鹏博士的股份为限售流通股,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未设立任何质押、冻结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一年一期内与上市公司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排
无。
四、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鹏博士公司监事会主席。
1、本次股权转让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通灵通公司5%的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未直接持有鹏博士公司股份。
2、2009年1月19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受让通灵通公司的股份,间接增加了其在鹏博士公司拥有的权益。定价方式为转让双方协商定价。通灵通公司持有鹏博士6160万股股份,占鹏博士股份总数的9.60%。
3、股权转让采取现金支付方式,资金来源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有资金。
4、信息披露义务人除任鹏博士监事会主席外,还担任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北京鹏博士安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5、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3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6、本次转让不需上市公司批准。
7、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受让事宜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第四章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前6个月内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鹏博士股票的行为。
第五章 其他重要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应当披露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章 备查文件
1、《股权转让协议》;
2、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韩露(签字)
2009年1月24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成都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四川省成都市顺城大街229号顺城大厦5楼 |
股票简称 | 鹏博士 | 股票代码 | 600804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韩露 |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址 | 北京市东城区后竹竿胡同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否 |
权益变动方式 | 间接方式转让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持有通灵通公司5%的股权,通灵通公司持有上市公司6160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9.60%。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通灵通公司间接持有上市公司6160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9.60%。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不适用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不适用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不适用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不适用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韩露(签字)
2009年1月24日
成都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成都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鹏博士
股票代码:600804
信息披露义务人:陆榴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地区双阳南区
通讯地址: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地区双阳南区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09年1月24日
声 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如下:
一、本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不需要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及《准则 15 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控制的成都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变动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成都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四、本次股东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意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陆榴先生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鹏博士、鹏博士公司 | 指 | 成都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通灵通公司 | 指 | 北京通灵通电讯技术有限公司 |
本报告书 | 指 |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第一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陆榴
性别:男
国籍:中国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地区双阳南区
通讯地址: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地区双阳南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超过5%股份)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的情况。
第二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转让通灵通公司的股份,间接减少了其在鹏博士公司拥有的权益。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无计划增加或减少其在鹏博士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第三章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鹏博士股份的情况
本次股权转让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通灵通公司95%的股份。
通灵通公司持有鹏博士股份6160万股,占鹏博士股份总数的9.60%;以上股份为限售流通股,将于2010 年 5月 22 日上市流通。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不再持有通灵通公司股份,也将不再间接持有鹏博士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09年 1月19日,陆榴先生与韩露女士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陆榴先生将其所持有的通灵通公司95%的股份转让给韩露女士。
《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如下:
1、协议转让的当事人
转让方:陆榴先生
受让方:韩露女士
2、股权转让的数量、比例
通灵通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陆榴先生将其持有的通灵通公司95%的股权全部转让给韩露女士。转让后,陆榴先生不再持有通灵通公司股份,韩露女士将持有通灵通公司100%的股份。
3、协议签订时间、生效时间及条件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的时间为 2009年 1 月19日。生效条件为股权转让协议自转让双方签字后生效。
本次股份转让没有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就股权行使不存在其他安排。
通灵通公司股权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未设立任何质押、冻结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
通灵通公司所持鹏博士的股份为限售流通股,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未设立任何质押、冻结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一年一期内与上市公司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排
无。
第四章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前6个月内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鹏博士股票的行为。
第五章 其他重要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应当披露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章 备查文件
1、《股权转让协议》;
2、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陆榴(签字)
2009年1月24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成都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四川省成都市顺城大街229号顺城大厦5楼 |
股票简称 | 鹏博士 | 股票代码 | 600804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陆榴 |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址 | 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地区双阳南区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减少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否 |
权益变动方式 | 间接方式转让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持有通灵通公司95%的股权,通灵通公司持有上市公司6160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9.60%。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不适用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不适用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不适用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不适用 |
填表说明:
5、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6、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7、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8、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陆榴(签字)
2009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