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头版
  • 2:财经要闻
  • 4:金融·证券
  • 5:证券
  • 6:观点评论
  • 7:时事国内
  • 8:特别报道
  • A1:市场
  • A2:基金
  • A3:货币债券
  • A4:期货
  • A5:钱沿
  • A6:行业·个股
  • A7:热点·博客
  • A8:理财
  • B1:公 司
  • B2:上市公司
  • B3:中小企业板
  • B4:产业·公司
  • B5:产业·公司
  • B6:上证研究院·宏观新视野
  • B7:上证商学院
  • B8:地产投资
  • C1:披 露
  • C3:信息披露
  • C4:信息披露
  • C5:信息披露
  • C6:信息披露
  • C7:信息披露
  • C8:信息披露
  • C9:信息披露
  • C10:信息披露
  • C11:信息披露
  • C12:信息披露
  • C13:信息披露
  • C14:信息披露
  • C15:信息披露
  • C16:信息披露
  •  
      2009 2 4
    前一天  后一天  
    按日期查找
    2版:财经要闻
    上一版  下一版  
    pdf
     
     
     
      | 2版:财经要闻
    王岐山:将服务外包产业打造成新的增长亮点
    国资委将清查国企产权情况
    我国将加快电力工业结构调整
    促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
    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
    本报股民学校优秀授课点评选拉开帷幕
    外交部:坚决反对
    美国制裁中国公司
    新的禁止进口限制进口
    技术管理办法公布
    上交所敦促公司债发行人做好信披工作
    曾荫权:如有需要
    特区政府将推出更多措施
    将启动能源“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8621-38967588 ) 。

     
    标题: 作者: 正文: 起始时间: 截止时间: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新的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公布
    2009年02月0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商务部日前公布了新的《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根据这个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成为限制进口技术的审查机关。

      根据新的管理办法,凡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中禁止进口的技术,不得进口。国家对限制进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凡进口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中限制进口技术的,应履行进口许可手续。

      管理办法规定,各省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是限制进口技术的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限制进口技术的许可工作。中央管理企业按属地原则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办理许可手续。

      限制进口技术的贸易审查内容包括:是否符合我国对外贸易政策,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是否符合我国对外承诺的义务;是否对建立或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造成不利影响。

      限制进口技术的技术审查内容包括:是否危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是否危害人的健康或安全和动物、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是否破坏环境;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有利于促进我国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有利于维护我国经济技术权益。

      新的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制定的,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在2001年发布的《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将被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