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漏偏逢连夜雨”,因违规担保事宜而被实行其他特别处理的ST琼花再遭诉讼“打击”。
ST琼花今日公告披露,根据公司日前取得的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张静丽诉讼扬州诺亚化学有限公司、于在青、ST琼花及江苏琼花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静丽请求法院判令上述被告共同返还或连带清偿原告借款2295.4万元及利息。
据悉,被告诺亚化学在2006年3月、11月期间曾与张静丽先后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分别向后者借款680万元和1360万元,而ST琼花则对诺亚化学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及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孰料上述两笔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担保人均未归还。随后,“被告二”于在青在2008年3月1日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主动加入主债务人行列,并承诺至2008年12月1日向原告偿还借款2295.4万元,并由被告四琼花集团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08年12月,张静丽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保全上述四家被告价值2500万元的财产,2009年1月,张静丽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该案件影响,ST琼花称,经初步核查,公司在深圳发展银行南京汉中路支行的账号被冻结。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已受到之前重大诉讼影响,目前,本次诉讼对公司未造成新的重大影响,但若债务人无法偿还相应的债务,公司可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ST琼花同时强调称,截至2009年2月3日,公司及子公司共发现违规对关联方提供担保金额总计13792.50万元,扣除已归还的907.50万元后,违规担保余额仍为12885万元,占公司2008年6月30日经审计净资产50.10%,违规担保余额未发生变化。与此同时,ST琼花及其子公司目前合计涉及诉讼金额11598.5万元,占公司2008年6月30日经审计净资产的4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