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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7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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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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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提示性公告
    2009年02月05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000928 证券简称:ST吉炭      公告编号:2009-002

      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1,896,796股和占总股本比例的0.67%;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09年2月9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1、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概述

    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钢吉炭”、“吉林炭素”)非流通股股东为使其持有的本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获得流通权,向全体流通股股东做出对价安排,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0.7股股份和三份认沽权利,每持有1份认沽权利的流通股股东有权以每股4元的行权价格向中国中钢集团公司出售1股股份,该认沽权利不单独上市交易。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共计送出8,403,430股股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首个交易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2、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东大会日期、届次: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经中钢吉炭于2006年4月25日召开的关于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

    3、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期:2006年6月5日

    二、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序号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承诺及追加承诺内容承诺及追加承诺的履行情况
    1攀钢集团成都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自股权分置改革实施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截至目前已履行完股改承诺

    上表中承诺内容应该包括原非流通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所作出的承诺及所有的追加承诺。

    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2009年2月9日;

    2、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的总数为1,896,79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7%;

    3、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序号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持有限售股份数(股)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股)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占限售股份总数的比例(%)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占无限售股份总数的比例(%)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冻结的股份数量(股)
    1攀钢集团成都钢铁有限责任公司1,896,7961,896,7961.31%1.37%0.67%0
     合 计1,896,7961,896,7961.31%1.37%0.67%0

    注:冻结的股份数量(股)指该股东所持股份中冻结股份的总数量,包括冻结的有限售条件股份及无限售条件股份之和。

    四、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类型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本次变动数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
     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144,329,16951.017%-1,896,796142,432,37350.347%
    1、国家持股     
    2、国有法人持股144,327,16351.017%-1,896,796142,430,36750.347%
    3、境内一般法人持股     
    4、境内自然人持股     
    5、境外法人持股     
    6、境外自然人持股     
    7、内部职工股     
    8、高管股份2,006  2,006 
    9.机构投资者配售股份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计144,329,16950.017%-1,896,796142,432,37350.347%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138,569,83148.982%1,896,796140,466,62749.653%

    1.人民币普通股138,569,83148.982%1,896,796140,466,62749.653%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4.其他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计138,569,83148.982%1,896,796140,466,62749.653%
    三、股份总数282,899,000100%0282,899,000100%

    五、股东持股变化情况及历次限售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股东自公司股改实施后至今持股变化情况:

    序号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股改实施日持有股份情况本次解限前已解限股份情况本次解限前未解限股份情况股份数量变化沿革
    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数量(股)占总股本

    比例(%)

     
    1攀钢集团成都钢铁有限责任公司2,000,0000.707%001,896,7960.67%2008年4月25日偿还中国中钢集团公司股改垫付103,204股
     合计2,000,0000.707%001,896,7960.67%103,204

    2、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解除限售情况:

    序号刊登《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的日期该次解限涉及的股东数量该次解限的股份总数量(股)该次解限股份占当时总股本的比例(%)
    12007年6月8日113,859,9801.364%
    22007年9月5日76,259,4272.213%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聘请的保荐机构为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该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等有关规定,对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申请出具了核查意见书,核查结论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本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七、其他事项

    1、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 是    √ 否;

    若存在违规情况,应当说明违规的具体情况、改正计划和措施;

    2、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情况

    □是    √ 否;

    若存在违规情况,应当说明违规的具体情况、改正计划和措施;

    3、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是    √ 否;

    若存在违规行为,应当说明违规的具体情况、改正计划和措施;

    4、解除股份限售的持股1%以上的股东已提交知悉并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和本所有关业务规则的承诺文件

    □是    √ 不适用;

    八、备查文件

    1、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

    2、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

    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9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