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增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9年2月5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37,015,59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25%。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钱俊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司慧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及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本次会议的召开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法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选举采取累积投票制。该议案有效累计投票股权数为74,031,188个。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选举马雪英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获同意37,015,594个。
(二)选举史庆苓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获同意37,015,594个。
2、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1)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选举采取累积投票制。该议案有效累计投票股权数为37,015,594个。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选举张淼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获同意37,015,594个。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指派司慧律师出席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国通管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九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