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09年1月,本公司接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辽执二恢1字第61号民事裁定书,鉴于本公司已偿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以下简称“交行锦州分行”)现金2000万元,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2004)辽民三合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有关本案的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
注册地:辽宁省锦州市云飞街二段42号
负责人:高喜武
被执行人: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2、有关案由及裁决情况
2002年11月27日,交行锦州分行与本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4963万元,利率为月息5.31%。,借款期限为一年。
以上借款合同到期后,公司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2004年12月,交行锦州分行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判令本公司偿还本金及利息。
2005年5月9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04)辽民三合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偿还交行锦州分行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因资金紧张,公司一直未能履行判决。截至2008年12月31日,本公司应偿还交行锦州分行到期贷款本金4963万元,利息1929万元。
2009年1月4日,本公司筹集2000万元现金偿还交行锦州分行。
2009年1月13日,本公司接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辽执二恢1字第61号民事裁定书,鉴于公司已筹集2000万元偿还交行锦州分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裁定(2004)辽民三合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交行锦州分行对该裁定未提出异议。
由于本公司已筹集2000万元偿还交行锦州分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2004)辽民三合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终结执行,故本公司对交行锦州分行其余的借款本息约4890万元为本公司2009年债务重组利得。
三、本次公告前本公司没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裁定事项使本公司降低了银行负债,减少了财务费用,增加了经济效益。本次债务重组增加公司2009年利得约4890万元。
五、备查文件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辽执二恢1字第61号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辽民三合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2月5日
证券代码:000820 证券简称:金城股份 公告编号:2009-006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未在会议召开期间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9年2月5日上午9:30
2、召开地点:辽宁省凌海市金城街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陆剑斌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7137.4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4.8%。
2、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3人,代表股份7129.8万股,占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
3、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 7.63万股,占公司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关于改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因公司原聘任的天华中兴会计师事务所与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公司拟聘任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8 年财务审计机构,审计费用为40 万元/年。
1)总的表决情况:同意7137.4万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 股;弃权0股。
其中: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同意7129.8万股,占与会有表决权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同意7.63万股,占与会有表决权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辽宁文柳山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开胜
3.网络投票的意见摘录(不适用)
4.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辽宁文柳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9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