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股份债务重组获4890万元利得
2009年02月0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朱先妮
⊙本报记者 朱先妮
金城股份今日公告,公司于上月13日接到辽宁省高院民事裁定书,免除公司对交行锦州分行所余下的4890万元借款本息的偿还。
据了解,交行锦州分行与公司于2002年11月27日签订借款达4963万元的合同,利率为月息5.31%。,期限一年。合同到期后,因公司未能按期还款,交行锦州分行于2004年12月上诉至辽宁省高院,要求判令公司偿还本金及利息。之后,辽宁省高院在2005年5月9日发出“(2004)辽民三合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要求公司偿还交行锦州分行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但因资金紧张,公司一直未能履行判决。据悉,截至2008年12月31日,公司应偿还的到期贷款本金4963万元,利息1929万元。随后公司于今年1月4日筹集2000万元现金偿还交行锦州分行。辽宁高院认为,鉴于公司已偿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现金2000万元,且考虑到公司的实际情况,特裁定“(2004)辽民三合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而交行锦州分行对该裁定未提出异议,故公司对交行锦州分行其余的借款本息约4890万元为本公司2009年债务重组利得。
金城股份称,本次裁定事项使本公司降低了银行负债,减少了财务费用,增加了经济效益。这次债务重组增加了公司2009年利得约489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