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远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新议案提交表决,亦无否决、修改提案的情况;
2. 本次公司拟发行的中期票据尚待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二○○九年二月六日(星期五)下午十四时
2. 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会议中心
3. 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4. 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
6.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A股和H股股东及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共9人,其中A股股东7人,代表股份共5,612,672,798股,H股股东2人,代表股份共865,817,135股,合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41%,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以及公司董事会邀请的相关人员。
三、 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共一项,为特别决议案,该项议案已获通过。
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单位:股)
序号 | 特别决议案 | 赞成 | 反对 | 弃权 | 赞成票 比例%注 |
1 | 审议关于公司发行中期票据之预案 | 6,478,387,933 | 102,000 | 0 | 99.9984% |
注:为赞成票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根据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点票监察员。另外,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对计票过程进行了监督,表决结果也已于当场公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委派张小满律师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见证法律意见书,张小满律师认为: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 中国远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远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九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