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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资性担保业务
    将出台“游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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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监会敲定寿险业务结构调整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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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资性担保业务将出台“游戏规则”
    2009年02月1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苗燕
      ⊙本报记者 苗燕

      

      记者获悉,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化解融资担保风险,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出一份名为《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决定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通知要求,研究建立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组织。

      据了解,联席会议由银监会牵头,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等部门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银监会,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制订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督管理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决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性担保业务进行监管和风险处置,办理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通知要求,联席会议要抓紧完善有关制度和政策,尽快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条件、业务规范、监管规则和法律责任做出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抓紧研究制订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的政策措施。

      通知指出,地方监管部门要切实负起监管责任。严格依照规定的设立条件审批融资性担保机构,对未经审批擅自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同时,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日常监管,对可能产生的风险实行定期排查和实时监控,对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相关业务,直至取消其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资格。同时,要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建立风险预警和应急机制,切实防范融资性担保风险。

      具体的操作,则交由地方政府完成。通知规定,地区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及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的政策措施,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由其负责制定本地区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防范和处置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处置融资性担保机构发生的风险,负责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重组和市场退出工作,督促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严格履行职责、依法加强监管,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探索建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规律的商业模式,并完善运行机制和风险控制体系。

      通知指出,各省(区、市)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的政策措施,负责制订本地区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防范和处置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省(区、市)政府按照“谁审批设立、谁负责监管”的要求,确定相应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负责本地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审批、关闭和日常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已设立的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由地方负责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