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春华水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主承销商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声明及提示
一、发行人董事声明
发行人董事会已批准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全体董事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相关负责人声明
发行人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报告真实、完整。
三、主承销商声明
主承销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已对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了充分核查。
四、投资提示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的财务报表及附注),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所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债券风险做出实质性判断。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
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仅为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期债券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募集说明书的全部内容。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全文,并以此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
五、其他重大事项或风险提示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为同意本期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接受《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代理协议》、《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之权利及义务安排。《代理协议》约定:如发行人未按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履行其在本期债券项下的还本付息义务,本期债券债权代理人将协助或代理投资者向发行人追偿。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提供未在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作任何说明。
投资者若对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可咨询发行人或主承销商。
六、本期债券基本要素
债券名称:2009年呼和浩特春华水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简称“09春华债”)。
发行总额:10亿元整。
债券期限和利率:本期债券为七年期固定利率债券,同时附加第五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五年票面年利率为6.08%(该利率根据Shibor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4.11%制定,Shibor基准利率为发行首日前5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上公布的一年期Shibor利率的算术平均数1.97%,基准利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在债券存续期内前五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五年末,发行人可选择上调债券存续期后两年债券票面年利率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上调后债券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五年票面年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两年固定不变。投资者有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五年末选择是否将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期债券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发行方式及对象:本期债券采取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协议发行和承销团成员设置的营业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经市政府批准并授权市财政局与发行人签署《项目投资建设委托协议书》,与交通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发行人共同签署《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以《委托协议》产生的应收账款为本期债券做质押担保;《委托协议》约定由市政府负责将发行人完成的项目投资建设款及投资利息偿付予发行人,从而形成发行人对市政府的应收账款。投资建设额及投资利息(即应收账款总额)为237,818.88万元,付款期限七年。本期债券发行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交通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将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手续。
信用等级:经鹏元资信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长期主体信用等级为AA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级。
释 义
在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下列词汇具有以下含义:
公司/春华水务/发行人:指呼和浩特春华水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自来水公司:指呼和浩特市自来水公司。
白塔公司:指呼和浩特春华水务白塔供水有限公司。
清源公司:指呼和浩特市清源排水设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奶联公司:指内蒙古奶联科技有限公司。
春华嘉威:指呼和浩特春华嘉威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期债券:指发行人发行的总额为10亿元的2009年呼和浩特春华水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或其一部分。
募集说明书: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而制作的《2009年呼和浩特春华水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摘要: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而制作的《2009年呼和浩特春华水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主承销商:指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承销团:指主承销商为本期债券发行组织的,由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和分销商组成的承销团。
承销协议:指发行人与代表承销团的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期债券的发行签订的《呼和浩特春华水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普通公司债券及特种水务债券承销协议书》。
承销团协议:指主承销商与副主承销商、分销商为承销本期债券签订的承销团协议。
余额包销:指承销团成员按承销团协议所规定的各自承销本期债券的份额承担债券发行的风险,即在规定的发售期结束后,将各自未售出的债券全部买入。
工作日:指北京市的商业银行对公营业日(不包括我国的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元:指人民币元。
证券登记机构: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证券登记公司”)。
上证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委托协议》:指《项目投资建设委托协议书》。
《代理协议》:指发行人和债权代理人为本期债券签署的代理协议。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指本期债券采用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的场所。
监管银行: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简称“交通银行呼和浩特分行”)。
呼市国资委:指呼和浩特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呼市:指呼和浩特市。
市政府: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市财政局:指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伊利:指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债券发行依据
本期债券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2009]388号文件批准公开发行。
第二条 本次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呼和浩特春华水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10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平
联系人:王卫东、杨保东
电话:0471-4616011、4613890
传真:0471-4613902
邮编:010011
二、承销团
(一)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法定代表人:肖时庆
联系人:边洋、张国龙、李禄、问科
电话:010-66568061、66568206、66568408
传真:010-66568704
邮编:100140
(二)副主承销商
1、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联系人:隗红
电话:021-68598000-6502
传真:021-68598030
邮编:200120
(三)分销商
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13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里16号琨莎中心二十三层
联系人:窦长宏、陈智罡
电话:010-84683272、84682335
传真:010-84682936
邮编:100004
2、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5号深业中心大厦25层
法定代表人:王文学
联系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750号
联系人:王英鹏
电话:021-64339000-644
传真:021-64376216
邮编:200030
三、托管人
(一)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5层
法定代表人:刘成相
联系人:张惠凤、李杨
联系电话:010-88087971、88087972
传真:010-88086356
邮编:100140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楼
总经理:王迪彬
电话:021-38874800
传真:021-58754185
邮编:200120
四、审计机构——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新街口正洪街18号
法定代表人:余瑞玉
联系人:汤加全、宋朝晖
电话:025-84711188
传真:025-84716883
邮编:210005
五、信用评级机构——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7008号阳光高尔夫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刘思源
联系人:秦斯朝、黄忠仁、刘伟强
电话:0755-82872333
传真:0755-82872090
邮编:518040
六、发行人律师——经世律师事务所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59号3层
负责人:刘爱国
联系人:单润泽、刘小东、项义海
电话:0471-8909366
传真:0471-6927018
邮编:010010
七、监管银行\债权代理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大学西路110号丰业大厦
负责人:赵连祥
联系人:韩政
联系电话:0471-6915820
传真:0471-6915162
邮政编码:010020
第三条 发行概要
一、发行人:呼和浩特春华水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二、债券名称:2009年呼和浩特春华水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简称“09春华债”)。
三、发行总额:10亿元整。
四、债券期限及利率:本期债券为七年期固定利率债券,同时附加第五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五年票面年利率为6.08%(该利率根据Shibor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4.11%制定,Shibor基准利率为发行首日前5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上公布的一年期Shibor利率的算术平均数1.97%,基准利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在债券存续期内前五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五年末,发行人可选择上调债券存续期后两年债券票面年利率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上调后债券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五年票面年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两年固定不变。投资者有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五年末选择是否将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期债券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五、发行价格:债券面值100元,平价发行,以1,000元为一个认购单位,认购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六、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五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存续期后两年的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
七、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公告日期: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的第五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前的第二十个工作日刊登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
八、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刊登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五个计息年度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期债券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或放弃投资者回售选择权而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九、投资者回售登记期: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期债券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发行人刊登上调票面利率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若投资者未做登记,则视为接受上述调整并继续持有债券。
十、发行方式:本期债券采取通过上证所向机构投资者协议发行和承销团成员设置的营业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十一、发行范围及对象:1、上证所协议发行:持有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的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2、承销团公开发行: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十二、债券形式及托管方式:实名制记账式债券,机构投资者通过协议方式认购在上证所发行的债券由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托管;在承销团成员设置的营业网点认购的债券由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登记托管。
十三、发行期限:10个工作日,自发行首日至2009年2月13日。
十四、发行首日:本期债券发行期限的第1日,即2009年2月11日。
十五、起息日:自发行首日开始计息,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2月11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十六、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09年2月11日至2016年2月10日止;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09年2月10日至2014年2月10日。
十七、还本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十八、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0年至2016年每年的2月1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0年至2014年每年的2月1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十九、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6年2月1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4年2月1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二十、本息兑付方式:通过本期债券证券登记机构和其他有关机构办理。
二十一、承销方式:承销团余额包销。
二十二、承销团成员:主承销商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主承销商为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销商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十三、担保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应收账款质押的担保方式。经市政府批准并授权市财政局与发行人签署《项目投资建设委托协议书》,与交通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发行人共同签署《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以《委托协议》产生的应收账款为本期债券做质押担保;《委托协议》约定由市政府负责将发行人完成的项目投资建设款及投资利息偿付予发行人,从而形成发行人对市政府的应收账款。投资建设额及投资利息(即应收账款总额)为237,818.88万元,付款期限七年。本期债券发行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交通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将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手续。
二十四、监管银行\债权代理人:交通银行呼和浩特分行。
二十五、信用等级: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长期主体信用等级为AA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级。
二十六、上市安排: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1个月内,发行人将向有关证券交易场所或其他主管部门提出上市或交易流通申请。
二十七、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第四条 承销方式
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主承销商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组成的承销团,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
第五条 认购与托管
一、本期债券采用实名制记账式,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证券登记机构托管记载。
二、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营业网点发行的债券采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一级托管体制,具体手续按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的《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业务规则》的要求办理。该规则可在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查阅或在本期债券承销商发行网点索取。认购办法如下:
境内法人凭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本期债券;境内非法人机构凭加盖其公章的有效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本期债券。如法律法规对本条所述另有规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通过上证所发行的债券由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托管。认购办法如下:
凡参与协议认购在上证所发行债券的机构投资者,认购时必须持有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
欲参与在上证所发行的债券认购的机构投资者在发行期间与本期债券承销团成员联系,机构投资者凭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复印件认购本期债券。
四、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时,不须缴纳任何附加费用;在办理登记和托管手续时,须遵循证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
五、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投资者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和质押。
第六条 债券发行网点
本期债券上证所协议发行部分和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营业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公开发行部分在承销团成员设置的营业网点认购。具体发行网点见附表一。
第七条 认购人承诺
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包括本期债券的初始购买人以及二级市场的购买人,下同)被视为做出以下承诺:
一、接受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对本期债券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
二、本期债券的发行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三、投资者同意交通银行呼和浩特分行作为债权代理人、质权人、监管银行分别与发行人、市财政局签署《代理协议》、《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投资者购买本期债券即被视为接受上述协议之权利及义务安排。债券发行完毕后十个工作日内交通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将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手续。
四、本期债券的债权代理人(质权人、监管银行)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五、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申请本期债券在经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交易流通,并由主承销商代为办理相关手续,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安排。
六、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若发行人将其在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转让给新债务人,则在下列各项条件全部满足的前提下,投资者在此不可撤销地事先同意并接受这种债务转让:
(一)本期债券发行与上市(如已上市)或交易流通(如已交易流通)的审核部门同意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转让。
(二)就新债务人承继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有资格的评级机构对本期债券出具不次于原债券信用等级的评级报告。
(三)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取得必要的内部授权后正式签署债务转让协议,新债务人承诺将按照本期债券原定条款和条件履行债务。
(四)债权代理人(监管银行)同意债务转让,并承诺将按照原定条款和条件履行义务。
(五)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就债务转让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八条 债券本息兑付办法及上调票面利率
和投资者回售实施约定
一、利息的支付
(一)本期债券在存续期限内每年付息1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付息日为2010年至2016年每年的2月11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0年至2014年每年的2月1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二)未上市债券利息的支付通过债券托管人办理。上市债券利息的支付通过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利息支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的付息公告中加以说明。
二、本金的兑付
(一)本期债券到期一次还本。本期债券兑付日为2016年2月11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4年2月1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二)未上市债券本金的兑付由债券托管人办理。上市债券本金的兑付通过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本金兑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的兑付公告中加以说明。
三、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约定
(一)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五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两年的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
(二)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五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二十个工作日在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和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公告。
(三)投资者在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有权按回售实施办法所公告的内容进行登记,将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期债券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或放弃投资者回售选择权而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四)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期债券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发行人刊登上调票面利率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若投资者未做登记,则视为接受发行人对利率的调整并继续持有债券。
(五)投资者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或办理回售登记手续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即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投资者办理回售登记手续完成后,即视为投资者已经行使回售选择权,不得撤销。
(六)投资者回售本期债券,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七)发行人依照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的登记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进行兑付。
(八)投资者未选择回售的本期债券部分,债券票面年利率以发行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年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内容为准。
第九条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中文名称:呼和浩特春华水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英文名称:Hohhot Chunhua Water Development Co.,Ltd.
法定代表人:李建平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10号
注册资本:8,395.6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经营范围:对水务工程、市政工程、生态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土地承包、节水器具、旅游项目的投资。
呼和浩特春华水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1年,是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股批字[2001]16号文批准、由呼和浩特市水务局下属的水资源管理局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经呼和浩特市政府批准,公司的出资人变更为呼市国资委。
公司主要经营城市供排水、水环境治理和水资源开发利用及保护等业务,并逐步形成以水务为主、乳业为辅的业务格局。目前,公司日供水能力为49.7万吨,服务面积达到140平方公里,日污水处理能力为10万吨。
截至2007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613,620.70万元,所有者权益250,839.97万元,资产负债率58.93%。2007年公司实现主营业务收入39,930.17万元,净利润9,120.61万元。
二、主要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情况
(一)全资子公司
1、呼和浩特市自来水公司
呼和浩特市自来水公司成立于1958年,注册资本4,377.6万元。经营范围包括自来水生产、兼营管道安装、铸铁管、自有房屋租赁。主要负责呼和浩特市区的供水业务,目前,自来水公司日供水能力为49.7万吨,服务面积达到110平方公里。
截至2007年底,自来水公司总资产288,798.92万元,净资产151,048.19万元,主营业务收入18,612.46万元,利润总额-740万元,净利润-856.22万元。
2、呼和浩特春华水务白塔供水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春华水务白塔供水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人民币。主要经营范围包括对水务、市政、生态项目进行投资,水产品开发。目前主要负责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内的供水业务,服务面积达到30平方公里。
截至2007年底,白塔公司总资产8,999.14万元,净资产3,340.73万元,主营业务收入315.07万元,利润总额94.21万元,净利润59.10万元。
3、呼和浩特市清源排水设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市清源排水设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0年,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污水处理,雨水、下水管道设施的管理,排水设备、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及材料的经营。目前主要负责呼和浩特市市区的排水、污水处理业务,日污水处理能力10万吨。
截至2007年底,清源公司总资产22,928.16万元,净资产13,963.61万元,主营业务收入0万元,利润总额-0.58万元,净利润-0.58万元。
(二)控股子公司
内蒙古奶联科技有限公司
内蒙古奶联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注册资本2,255万元,春华水务占股比例为53.4%。经营范围包括种植、养殖、农畜产品加工与销售、机械设备仪器生产与销售、养殖小区建设咨询、项目投资、生物技术开发、培训与服务等。奶联公司利用“奶牛养殖集成技术”,发展规模经营,科学育种,科学养殖,实行原料奶标准化生产。目前,奶联公司现已成为伊利高档奶制品的奶源直供商。奶联公司自2007年第一家奶联社正式运营以来,奶农自愿提供入社奶牛已近3,000头,管理运营情况良好,目前第5至第8家奶联社已开始建设。
截至2007年底,该公司总资产3,778.71万元,净资产2,441.8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359.93万元,利润总额194.68万元,净利润194.68万元。
三、董事会及监事会成员情况
(一)董事
董事长:李建平,男,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内蒙古大学电子系本科毕业、法律系研究生毕业。曾任内蒙古电子学校团委书记,内蒙古啤酒厂副厂长,呼和浩特市水资源管理局局长,呼和浩特市水务局副局长、党委书记,现任呼和浩特市水务局局长、党委书记。
副董事长:孟玉军,男,中共党员,本科,高级政工师,工程师。曾任呼和浩特市自来水公司四水厂厂长、金川水厂厂长、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党委书记,现任呼和浩特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第六届政协委员,内蒙古城镇供水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呼和浩特市自来水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董事:侯喜焕,男,中共党员,本科,内蒙古农业大学毕业。曾任内蒙古啤酒厂劳动服务公司副经理,公司投融资部副部长、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监事,现任公司总经理。
董事:王国杰,男,中共党员,本科,内蒙古农业大学水利工程系毕业,高级工程师。曾任呼和浩特市水资源管理局技术科副科长、评价科研所所长,现任呼和浩特市排水事业管理局副局长,呼和浩特市清源排水设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董事:张世平,男,中共党员,本科,包头钢铁学院毕业,高级工程师。曾任呼和浩特市焦化厂工程师、车间主任,呼和浩特市煤气化总公司高级工程师、党委副书记、常务副总经理,呼和浩特市排水事业管理局高级工程师、副局长,公司征地办主任,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张志坚,男,中共党员,中专,内蒙古建筑学校毕业,工程师。曾任呼和浩特市排水处污水厂负责人,呼和浩特市排水处劳动服务公司经理,现任呼和浩特市排水事业管理局局长。
董事:王阳,女,中共党员,大专,中央财经大学毕业,高级会计师。曾任呼和浩特市齿轮厂会计,呼和浩特市水资源管理局会计,公司总会计师,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肖建军,男,中共党员,大专,高级工程师。曾任呼和浩特市橡胶厂动力分厂厂长,呼和浩特市橡胶厂科长、厂长助理,呼和浩特市水资源管理局高级工程师,现任呼和浩特春华水务白塔供水有限公司董事长,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穆小平,男,中共党员,大专。曾任呼和浩特市水资源管理局科长,现任公司东河管理处处长。
(二)监事
监事会召集人:樊广明,男,中共党员,本科,内蒙古农业大学毕业,高级工程师。曾任呼和浩特市节水办公室、呼和浩特市水资源管理局科长,现任公司党委委员,公司工程技术部部长。
监事:王卫东,男,中共党员,硕士,南开大学毕业,工程师。曾在内蒙古电子研究所工作,曾任中机内蒙古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公司党委委员,公司投融资部部长。
监事:贾宇宏,男,中共党员,大专,呼和浩特市职工大学毕业。曾任呼和浩特市水资源管理局计划科科长,公司投融资部部长,现任呼和浩特托克托春华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监事:陈克平,男,中共党员,大专,内蒙古大学毕业。曾任呼和浩特市水资源管理局监察大队副队长、书记,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现任公司纪委书记。
第十条 发行人业务情况
一、发行人行业现状和前景
(一)水务行业发展概况
城市水务行业的产业链涵盖水源工程、管道输送、水生产、水配送、管网建设、污水处理、中水回用、水环境治理等多个环节,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公用事业。进入二十一世纪,城市供排水问题的严重性和重要性已日益成为社会各界共识,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部门都把城市供排水问题提到重要位置。国家“十一五”规划就明确提出要加强市政公用事业建设,加强城市供排水、中水管网改造和建设,增强安全供水能力,扩大再生水使用范围。
根据《我国可持续发展水资源战略研究报告》,随着人口增长、城市化发展和经济发展,我国水务市场将呈现出持续快速增长的态势,水务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也会不断增加。预计“十一五”期间,供水行业中自来水、污水处理和节水投资共需资金2,000亿元左右,整个城市供水市场年增长率将保持在15%左右。根据城市化趋势预测,到2030年,全国用水总量将达到7,000亿至8,000亿吨,我国城市供水行业发展前景广阔。“十五”以来,我国的污水处理行业保持快速发展,2006年全国城市污水处理厂814家,污水日处理能力6,310万吨,年平均增长率达到15%。但是由于排污管网建设不完善、污水处理定价机制不合理等原因,污水处理行业仍存在处理比率过低的问题。《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指出,水污染治理是我国环保投资的重中之重。“十一五”期间计划新增城市污水日处理能力4,500万吨,到2010年,全国城市污水处理能力要达到1亿吨/日。
在水行业市场的建设方面,2002年以来,随着我国水务行业准入开放制度的实施,水务行业的市场化进程逐步加快,国际知名的水务企业如法国威立雅、法国苏伊士昂帝欧、英国泰晤士和德国柏林等水务集团相继进入中国。这些外资水务企业,凭借其先进的技术和管理优势,多渠道参与中国水务市场经营,促进了我国水务行业整体良性健康发展。另外,随着对水资源稀缺性认识的深入,我国正逐步建立促进水资源高效利用的水价体系,通过实施与物价水平、居民收入水平以及企业运营成本相适应的价格联动机制,使水价回归到合理的价格区间。
总体看来,我国水务领域正在进入改革与发展的黄金期,水务市场在挑战中蕴含着巨大商机。根据《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一五”规划》和国家水利部公布的《2007年水资源管理工作要点》,预计“十一五”期间我国自来水供应行业的年产值在2010年将提高至1,500-2,000亿元,年增长率将保持在15%左右。
(二)呼和浩特市水务行业发展现状
呼和浩特市是内蒙古自治区的首府,位于华北北部,内蒙古自治区中部,是全区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呼和浩特市属于重度缺水城市,水资源总量仅为11.68亿吨,人均不足400吨,远远低于国际公认的人均1,000吨的下限,是全国人均占有量的1/6,自治区人均占有量的1/4,水资源严重匮乏。长期以来,地下水是呼和浩特市唯一的水源,其补给主要依靠大气降水,但由于本地区气候干旱、少雨、多风、蒸发量高,导致地下水补给能力有限。而呼和浩特的数条河流均为季节性河流,径流量年际分配不均,对地下水的调节能力也很有限。但随着用水量的逐年增加,呼市地下水常年处于超采状态,过度开采却补给不足,造成市区深度水位下降现象日趋严重。目前,呼和浩特市每日40万吨的供水总量中有28万吨来自地下水,对地下水的采取已经达到采补平衡点,未来城市供水需求增量部分主要依靠引黄入呼工程调用黄河水来满足。但由于近年来降水量稀少、黄河水体匮乏且水体污染严重,呼和浩特市水源因此极度短缺,水环境亟待改善。
目前,呼和浩特市的日供水量为40万吨,污水日处理能力为10万吨,在全国省会城市中仍处于较低水平。根据呼和浩特市“十一五”规划要求,2010年全市日供水能力将达到50万吨,公共供水普及率达到95%;全市日污水处理能力将达到30万吨,污水处理率达到80%。作为呼和浩特城市水务建设的主体,春华水务肩负着城市供排水和水环境治理开发的多重使命。随着呼和浩特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公司在努力实现社会价值的同时,也面对着非常有利的发展机遇。
二、发行人在行业中的地位和竞争优势
(一)发行人在行业中的地位
公司是呼和浩特市唯一经市政府授权,负责经营呼市全部水务资产的国有独资公司,独家经营呼市城区供水、排水及污水处理业务,在呼市城区水务市场上具有垄断地位。
公司成立以来共计铺设公共供水管网740多公里,排水管网433公里,兴建自来水厂10座,已建或在建污水处理厂4座,现日供水能力49.7万吨,日污水处理能力10万吨。从2003年开始,公司担负了呼市的环城河水环境治理改造项目,累计完成河道治理14.3公里,流域周边改造面积3平方公里,有力地支持了呼市的城市建设。
(二)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优势
公司作为呼和浩特市政府唯一授权的国有水务企业,各项业务贯穿了水务市场运营的全过程,在呼市水务市场占有绝对的主导地位,区域竞争优势明显。
1、水务产业处于快速发展时期,成长性良好。
公司经营的主业---水业,属于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速度的不断加快,城市用水人口也将持续增加,对供水和污水处理的需求也会越来越大。伴随着水价形成机制的改革,历史原因导致的水价偏低状况会逐步改善,水价上调将具有长期的可持续性,使水务行业具备了长期的高成长性,前景光明。
2、区域经济高速发展,为公司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
公司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首府呼和浩特市,呼和浩特市是自治区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从2001年开始,呼和浩特市进行了大规模的城市改造工程建设,城区面积由2000年的83平方公里扩展为目前的149平方公里。与此同时,引黄入呼、天然气入呼、两河一库、电网改造、道路、给排水、集中供热等一批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不断加快,使城市面貌大为改观,促进了城市功能的不断完善,提高了城市承载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随着城市发展和经济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全市对水资源的需求也不断增大,而地方财政实力的显著增强也为全市供排水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水利项目建设提供了重要资金保障,为公司的发展壮大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表1 2005年—2007年呼和浩特市GDP增长情况一览
项 目 | 2005年 | 2006年 | 2007年 | 三年复合增长率(%) |
GDP总量(亿元) | 762 | 900 | 1,118 | 19.81 |
财政总收入(亿元) | 81.8 | 111.8 | 155.5 | 36.68 |
3、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有利于公司稳健成长。
呼和浩特市政府授权公司统一管理经营呼和浩特市全部水务资产和投资、建设、运营水务项目,并在水务政策和财政补贴等方面给予了积极有效的支持。
在水务政策方面,通过推进城郊供水集约化改革、逐步关闭自备井等措施,使公司的供水服务区域和供水量大幅提升。通过实施水价改革方案,引导水资源的合理利用,能够为公司带来可观的利润增长空间。
在财政补贴方面,2003年4月30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将水务建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的决定》(呼常发[2003]12号文),该决定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将公司用于水务建设工程贷款的还本付息及贴息列入2004年—2009年市财政预算,每年拨款1.5亿元。公司2005年—2007年实际获得的财政补贴为5.5亿元,年均1.83亿元(见表2)。
表2 2005年—2007年公司实际获得的补贴收入情况一览
项目 | 2005年 | 2006年 | 2007年 |
市财政收入(亿元) | 49.3 | 64 | 90.31 |
财政补贴(亿元) | 0.6 | 1.4 | 3.5 |
4、公司管理经验丰富,经营稳健。
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并进行管理运营,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董事会和监事会各司其职,责、权、利明确,公司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公司领导班子在水行业建设、经营、管理及公共服务领域有着丰富成熟的管理经验。近年来,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和经营活动现金流入保持了稳定增长。
三、发行人主营业务模式、状况及发展规划
(一)主营业务模式及生产经营情况
公司一直致力于经营城市供排水、水环境治理和水资源开发利用及保护等业务,在进一步完善城市水务基础设施和改善城市总体环境的同时,公司适度进行多元化经营,逐步形成以水务为主,乳业为辅的业务格局。
1、自来水业务
自来水行业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城市基础设施行业,产品需求相对稳定,受经济周期的波动影响很小,现金回流平稳,投资回报稳定,主要包括供水、污水处理、中水回用等环节。影响自来水业务经营业绩的因素主要包括供排水总量、供排水价格和漏损漏收率三个方面。
(1)供水业务
呼和浩特市城区现有常住人口140万人,公共供水管网740多公里,人均消费量104.28吨/年(包括工业用水、基本建设用水等)。目前,呼和浩特市城市供水量约40万吨/日,其中:公共供水量22万吨/日,自备井供水量约18万吨/日。年公共供水量约为8,030万吨,有效年公共供水量(按年公共供水量90%计)约7,227万吨。
2006年5月,呼和浩特市政府发出公告加大自备井关闭力度,并要求在2008年底之前全面关闭公共供水服务范围内的自备井,以保护涵养地下水源。根据统计,全面关闭自备井预计将使公司每日新增18万吨的供水量。
2007年8月,依据内蒙古财信达会计事务所提供的《内蒙古元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托县水厂(地表水厂)资产报告书》资产评估报告以及呼和浩特市政府会议纪要[2007]12号文件批示,公司共出资9,100万元收购临近呼和浩特市郊的托克托水厂,并在此基础上成立了全资的呼和浩特托克托春华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全面负责对托克托工业园区的供水业务。根据该公司与托克托工业园区草签的供水协议,供水价将不低于3.10元/吨。该公司在2008年底,可实现公共日供水能力4万吨,而托克托工业园区内的日供水需求为12万吨,尚有较大增长空间。公司水务业务的成功外拓,将有效提高公司公共供水总量。
依据《呼和浩特市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到2010年,呼市城区面积将达到200平方公里,常住人口200万,公共日供水能力将达到50万吨,供水量的逐步提升将对公司自来水业务起到积极影响。
自来水属于大众消费公共产品。在我国,供排水价格一直由各地方政府控制,地方政府水价管制成为影响水务企业经营业绩的另一主因。在供水价格方面,2003年、2005年,呼和浩特市政府曾根据呼和浩特市水务局《呼和浩特市水价改革规划研究》,先后两次调高自来水供水价格。2005年11月10日,经听证会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呼和浩特市公共供水平均价格由2.01元/吨调增至2.68元/吨,该价格一直延续至今。
“十一五”期间,呼和浩特市政府预计还将依据《呼和浩特市水价改革规划研究》在2005年基础上调整两次自来水供水价格,调整幅度为每次上调30%。相比供水量的上升,供水价格上调对公司供水业务经营业绩的影响将更大。
目前,公司水费收缴主要由下属呼和浩特市自来水公司负责。从最近三年的数据来看,水费漏收率在10%左右。2008年,公司经市政府批准,正在筹备成立水务收费结算中心,将自来水水费、污水处理费、水源建设费、水资源费实行统一收费、统一管理,为水费的“应收尽收”和资金的统一管理奠定基础。与此同时,公司正积极推进智能水表的安装工作,在更大程度上实现水费的预缴。这些举措实施后,可使综合水费收缴率提高8%以上,每年增收约3,130万元,公司持续获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将进一步增强。
(2)污水处理业务
目前,呼和浩特市城市排水管网433公里,正在运营的位于城市西南的辛辛板污水处理厂,日污水处理能力为10万吨。呼和浩特市污水处理费与供水水费目前实行捆绑式收取,2007年污水处理费收入4,714万元。
按呼市“十一五”规划的整体目标,公司目前正在新建章盖营污水处理厂、公主府污水处理厂、如意—白塔污水处理厂,扩建辛辛板污水处理厂。2008年底,公主府污水处理厂和章盖营污水处理厂将投入运营,预计到2010年,上述污水处理工程将全部建成。届时,全市二级污水处理能力将增至30万吨/日,新增三级处理能力6万吨/日,中水回用量达到15万吨/日,城市污水处理率将提高到80%左右。
呼和浩特市排水价格随供水价格调整,2005年11月10日,经听证会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呼和浩特市排水平均价格由0.50元/吨调增至0.63元/吨。为推进节约用水、高效用水,减轻环境污染,预计未来呼和浩特市排水价格仍将以一定幅度持续上涨。
(3)中水回用业务
为使水资源得到更为有效的利用,2007年公司与呼和浩特市丰泰热电厂和金桥热电厂签订了中水回用合同,日供中水量为5万吨,现行单价为0.5元/吨,计划每年供中水量为1,825万吨,年收入达912.5万元。根据“呼和浩特市水务发展‘十一五’规划及2020年展望”,预计到2010年呼市污水回用水量将达到20.77万吨/日,2020年将达到29.9万吨/日,随着呼和浩特城市污水处理率的提高,中水处理的业务收入也将大幅增长。
除了上述业务,为了保障自来水业务的健康运行,公司还担负着水业工程的建设任务,主要包括供排水管道、仪表的安装、维护等。
综上所述,随着供排水量的增加、水价的调整,以及水费收费方式的改革,公司自来水业务的收入将出现较大幅度的增长。
2、环城河水环境综合治理开发
近年来,为有效治理呼市水环境,建设宜居城市,呼和浩特市委市政府加大了对市内环城河水系的生态综合治理力度,实施了包括河道整治、堤防建设、修建蓄水池、橡胶坝、自动测报监控设施及沿河两侧配套的截污、绿化和道桥建设在内的多项水务治理工程,公司是该治理项目的主要建设主体。
从2004年至今,公司投资建设的哈拉沁水库工程已经具备调洪蓄水能力,使市区东河河段防洪标准达到200年一遇。公司已经完成东河、西河改造综合治理14.3公里,铺设污水管网69公里,截留污水口200个。目前东、西河水质已经明显提升,COD含量由2004年的900毫克/毫升减少到目前的100毫克/毫升,下降了88.89%。同时通过对环城河两侧河岸进行绿化和改造,因地制宜地修建了多个沿河广场,为呼和浩特城市整体环境的提升和美化做出了重要贡献。
东河、西河综合治理工程耗资较大,若仅依靠政府每年财政收入支持,资金缺口较大。为此,经《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春华水务公司收储东河、西河两侧土地的通知》(呼政发[2004]83号文)决定,公司可对东河两侧距河岸各170—180米,西河两侧距河岸各85米范围内的土地进行收储,实际收储的可经营的土地面积不少于6,000亩。收储的可用于经营的土地通过呼和浩特市土地收储中心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进行出让,出让收益和土地出让金由市财政和市土地收储中心及时全部返还给春华水务,用于环城河治理、水务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以及银行贷款的还本付息。
公司于2004年3月开始陆续在东河两岸分批收储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可用于经营的土地,并通过呼和浩特土地收储中心出让。2005年至2007年间,公司因土地收储所获得的地方留存收入分别达到5,716.80万元、18,000.00万元和19,771.50万元,有力地支持了呼和浩特市的水环境治理工程建设。
3、乳业业务
呼和浩特是我国著名的乳都,公司凭借其所在地区的独特优势,实施有限多元化经营,大力发展奶牛养殖及乳业加工业务,作为对水务主业的有益补充。
公司下属的内蒙古奶联科技有限公司效仿以色列等先进奶牛养殖国家推行的“奶牛合作社”养殖模式,以“奶联社”的方式经营运作,根据“奶农自愿入社、不参与经营、获取固定回报、到期自愿退社”的合作原则,创新“奶牛养殖集成技术”,发展规模经营,科学育种,科学养殖,实行原料奶标准化生产,有效地降低了单位体积细菌总数和体细胞数,降低了抗生素含量,提高了原料奶质量。凭借良好的产品品质,奶联公司已成为伊利高档奶制品的奶源直供商,是金典等高端产品的首选奶源,并成为伊利为北京奥运会特供奶制品的三大奶源供应商之一,在北京奥运会期间,公司生产的所有原料奶全部供应北京奥运会。
奶联公司自2007年第一家奶联社正式运营以来,入社奶牛已近3,000头,管理运营情况良好。2007年全年奶产量10,950吨,实现主营业务收入359.93万元,净利润达到194.68万元。目前,第5至第8家奶联社已开始建设,2008年公司与内蒙古伊利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伊利畜牧公司”)签订了奶源长期供应协议,由伊利畜牧公司出资建设20座千头规模奶牛牧场,奶联公司采取租赁的方式,对全部20座牧场进行经营管理,所产原料奶将全部供应伊利。牧场建成后,奶联公司的奶牛存栏总数预计将达到28,000头,年产奶量可达10万吨,按照目前高端奶每公斤3.28元测算,预计年收入可达3亿元左右。
“三聚氰胺事件”公开以后,奶联公司所有批次的牛奶经检测均未检出“三聚氰胺”,目前仍然是伊利合格奶制品的主要奶源之一。据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宣布,供应北京奥运会的奶制品(含伊利供应的)未检测出三聚氰胺,这同时表明奶联公司在“三聚氰胺事件”公开之前、北京奥运会期间的奶源质量也非常可靠。上述情况说明奶联社的公司化经营模式能够很好地保障奶源质量。奶联社的经营模式和经验已经得到国家主管部门与乳业专家的充分肯定和大力推广。
随着奶联社规模逐步扩大,未来奶牛养殖及乳业加工业务板块对公司整体经营业绩的贡献将快速提升。
(二)公司未来发展规划
未来公司将加大城市水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力度,在进一步完善城市水务基础设施和改善城市整体环境的同时,适度进行多元化经营,组建水务集团公司。逐渐形成以水业为主、乳业和房地产业为辅,以市场化经营为手段,资本运营为核心,以实现企业综合效益和价值最大化为目标,走出一条多元化发展、集约化经营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依照呼和浩特市“十一五”规划要求,呼和浩特市公共供水普及率要达到95%,污水处理率要达到80%。同时,呼和浩特市政府决心开源与节流并举,加大节水与中水回用力度,努力加快建设节水型社会的步伐,保持水生态环境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为实现上述目标,公司“十一五”期间水务基础设施投资规模以及资本性支出需求较大。
此外,为保证水务主业发展,公司将实施有限多元化经营,积极拓展乳业和房地产业务,作为对水务主业的有益补充。在房地产开发方面,公司新成立的呼和浩特春华景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开始运作,预计2009年将有房地产业务收入形成。
第十一条 发行人财务情况
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05年、2006年和2007年的合并资产负债表,2005年度、2006年度和2007年度的合并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合并现金流量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天衡审字(2008)179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主要财务数据见下表:
表3 发行人2005-2007年末及2008年6月30日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08年6月30日 (未经审计) | 2007年末 | 2006年末 | 2005年末 |
资产总计 | 602,994.15 | 613,620.70 | 456,483.48 | 391,316.49 |
负债合计 | 343,124.68 | 361,636.61 | 290,834.18 | 254,984.39 |
所有者权益 | 258,689.99 | 250,839.97 | 164,595.86 | 136,324.94 |
少数股东权益 | 1,179.48 | 1,144.12 | 1,053.44 | 7.16 |
表4 发行人2005-2007年及2008年1-6月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08年1-6月 (未经审计) | 2007年度 | 2006年度 | 2005年度 |
主营业务收入 | 22,035.33 | 39,930.17 | 34,988.76 | 19,755.15 |
主营业务成本 | 12,791.77 | 29,544.31 | 17,518.45 | 10,359.17 |
营业利润 | 2,070.54 | 2,855.05 | 10,408.69 | 7,555.37 |
利润总额 | 6,899.97 | 14,320.37 | 10,874.93 | 12,179.66 |
净利润 | 4,702.37 | 9,120.61 | 7,462.42 | 7,544.04 |
表5 发行人2005-2007年及2008年1-6月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08年1-6月 (未经审计) | 2007年度 | 2006年度 | 2005年度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 | 11,730.28 | 34,700.69 | 22,636.46 | 23,129.07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 | -12,601.40 | -46,045.54 | -39,811.47 | -28,192.84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 | -40,127.31 | 43,968.63 | 23,501.13 | -7,444.96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40,998.43 | 32,623.78 | 6,326.12 | -12,508.73 |
第十二条 已发行尚未兑付的债券
截至本期债券发行前,发行人、发行人下属子公司无已发行尚未兑付的债券。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的用途
本期债券募集资金10亿元人民币,其中2亿元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8亿元用于小黑河(环城河)水环境治理项目建设。
一、补充营运资金的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近年来业务规模增长迅速,对营运资金的需求较大,本期债券募集资金中将有2亿元用于补充营运资金。
二、小黑河(环城河)水环境治理项目概况
(一)项目建设的背景
呼和浩特市是内蒙古自治区的首府,自治区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是我国北方沿边开放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近十几年来,呼和浩特市国民经济及其它各项社会事业都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也暴露出了经济发展与城市基础设施及生态建设不协调的矛盾。目前,城市水环境体系及生态建设较为滞后,存在城市防洪体系不健全、防洪标准过低,环境污染和水土问题严重等问题。
为了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改善城市周边及东、西河上游的生态环境,呼市政府采取了多重措施对其进行综合整治。呼和浩特市水环境治理(环城河)工程项目正是在此背景下规划实施的。该项目以防洪为主,兼有水源地保护、城区河道人文景观治理、城区河道下游田园风光治理、水土保持等多重目标,项目建成后可有效改善呼市的水环境和人居环境,对呼市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二)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
包括:保护治理小黑河沟口至京包铁路桥北段城市水源地8公里,京包铁路桥至七号橡胶坝城市人文景观段12.88公里,七号橡胶坝至呼托公路桥段城市田园风光段11.66公里,新建橡胶蓄水坝8座,以及绿化、美化、亮化工程。总投资为197,558万元,拟使用本期债券募集资金8亿元。
(三)项目审批、核准及备案情况
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得到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发改投字[2007]2009号文批准。
(四)项目前景分析
呼和浩特市水环境治理(环城河)工程项目建成后,将使呼和浩特市城市堤防防洪工程标准从原来的5—20年一遇提高到200年一遇,达到国家大中城市的防洪标准要求。同时,由于环城河地理位置优越,工程建成后,将美化和亮化周边环境,增加土地的综合利用价值,形成一个以居住、文化、教育、休闲娱乐为主体的城市景观主轴,为呼和浩特市的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社会效益显著。该项目经济内部收益率为9.32%,经济净现值27,934万元,经济效益费用比1.17。
三、发债募集资金的管理制度
发行人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统一的财务、会计体系,制定了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严格执行。
另外,为确保本期债券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发行人就本期债券募集的资金,在银行开立专用资金账户。同时,公司将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资金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由公司财务部专项管理募集资金,保证专款专用,严格按资金计划、项目施工进度核拨资金。对于确已出现的暂时性资金闲置,公司将依据相关规定,按照相关程序报有权决策机构批准后进行资金运用。公司将定期组织内部审计人员对发债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主要审查资金的专款专用、项目的核算办法、内控制度的实施等方面,切实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高效使用。
第十四条 应收账款质押担保情况
本期债券信用增级措施采用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形式。以应收账款作为质押资产,以保障本期债券的本息按照约定如期兑付。
经市政府批准并授权市财政局与发行人签署了《委托协议》。该《委托协议》产生的应收账款金额为23.781888亿元。出质人(发行人)、债务人(市财政局)、债权代理人/质权人(交通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就《委托协议》产生的应收账款签署《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通过应收账款质押对本期债券本息偿付进行担保。
交通银行呼和浩特分行作为债权代理人将于本期债券发行后十个工作日内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及公示手续。初次公示期限为现行规定的最长期限五年,到期前由债权代理人办理展期手续。
一、发行人提供的应收账款质押资产
根据市政府《关于同意签署〈项目投资建设委托协议〉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的批复》(呼政批字[2008]101号),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与发行人签署《委托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约定由市政府负责将发行人完成的项目投资建设款及投资利息偿付予发行人,从而形成发行人对市政府的应收账款。
《委托协议》内的投资建设款为人民币15.2448亿元,产生的应收账款包括投资建设款及投资利息,合计为人民币23.781888亿元。
《委托协议》付款期限为七年,自本期债券发行之日起至本期债券期满之日止。
《委托协议》支付具体约定如下:
投资利息的基准年利率按8%计算。
投资利息的支付:共分七期支付,项目业主(市财政局)在债券存续期内于每年付息日前第十个工作日向代建方(发行人)支付投资利息,每年投资利息按基准利率8%/年×15.2448亿元计算,即12,195.84万元/年。
投资建设款本金的支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五年末,项目业主按照回售登记结果,于本期债券该年兑付日前第十个工作日向代建方(发行人)支付相当于回售债券本金1.52448倍的投资建设款,剩余的投资建设款在债券兑付日前第十个工作日向代建方(发行人)支付。
具体各期应收账款余额及现金流情况参见表6。
表6 应收账款余额及现金流情况表
单位:亿元
第1期 | 第2期 | 第3期 | 第4期 | 第5期 | 第6期 | 第7期 | |
期末投资建设款本金 | 15.2448 | 15.2448 | 15.2448 | 15.2448 | 未偿本金×1.52448 | 未偿本金 ×1.52448 | 0 |
当期投资建设款本金偿还 | 0 | 0 | 0 | 0 | 回售债券本金 ×1.52448 | 0 | 未偿本金 ×1.52448 |
当期投资利息 | 1.219584 | 1.219584 | 1.219584 | 1.219584 | 1.219584 | 1.219584 | 1.219584 |
各期应收账款 回款 | 1.219584 | 1.219584 | 1.219584 | 1.219584 | ×1.52448 +1.219584 | 1.219584 | ×1.52448 +1.219584 |
期末应收账款 余额 | 22.562304 | 21.34172 | 20.123136 | 18.903552 | ×1.52448 +2.439168 | ×1.52448 +1.219584 | 0 |
注释1:投资利息=投资建设款本金(15.2448亿元)×利率(8%)。
注释2: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委托协议》应收账款总额—累计已回款应收账款总额。
注释3:各期应收账款回款数额即为每年划入监管账户的资金数额。
在《委托协议》中市财政局(项目业主)承诺,必须将上述回购资金在协议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无条件支付至协议约定的账户。
二、应收账款质押操作方案
发行人与市财政局已签署《委托协议》。经发行人律师确认本协议合法、完整、有效,其产生的应收账款也合法、完整、有效地为发行人所拥有。
为维护全体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质押资产的安全,同时由于债券持有人的不确定性,发行人为债券持有人聘请交通银行呼和浩特分行担任本期债券的债权代理人,并签署《代理协议》。根据上述协议,债权代理人代理债券持有人监督发行人经营状况,代理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谈判、诉讼义务及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事项。
发行人聘请交通银行呼和浩特分行作为监管银行,并签署《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发行人在监管银行处开设监管账户和偿债账户,由监管银行对发行人质押的应收账款往来及监管账户、偿债账户进行监管。
偿债账户是指发行人在监管银行处开立的专门用于支付本期债券本息及提前归集本金的资金账户。监管账户指发行人在监管银行处开立的专门用于接收《委托协议》应收账款资金的银行账户。当偿债账户在规定划款日前出现资金不足以偿付当年债券应付本息(利息按当期利率计算)时,监管银行无需发行人授权即可无条件从监管账户划转资金至偿债账户予以补足。当偿债账户已按规定划付当年债券应付本息后,或当偿债账户资金在规定划款日前能够足额偿付当年债券应付本息(利息按当期利率计算)余额的1.52448倍(含1.52448倍)时,发行人可以自行支配监管账户的资金。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监管银行将在国家法律、法规和交通银行呼和浩特分行信贷政策及规章制度允许的情形下,继续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给予信贷支持。当发行人发生临时性的偿债困难时,监管银行可根据发行人的申请,按照监管人内部规定程序进行评审,经评审合格后,监管人可对其提供信贷支持。
根据市政府《关于同意签署〈项目投资建设委托协议〉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的批复》(呼政批字[2008]101号),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与发行人以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产生的应收账款23.781888亿元,通过发行人(出质人)、市财政局(债务人)、交通银行呼和浩特分行(质权人)共同签署《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向债权代理人质押。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的范围为本期债券所产生的本息、违约金等全部经济损失以及债券持有人向发行人追偿债务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应收账款质押期限自《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发行人向本期债券投资人偿付完毕全部本息之日止。
交通银行呼和浩特分行作为债权代理人将于本期债券发行后十个工作日内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及公示手续。初次公示期限为现行规定的最长期限五年,到期前由债权代理人办理展期手续。
市财政局将在质押期限内将《委托协议》约定的投资建设款及投资利息按期支付至发行人在监管银行处开设的监管账户。质押的应收账款和监管账户接受监管银行监管。
一旦本期债券发行人出现偿债困难,债权代理人有权按照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定,处置出质的应收账款,以清偿债务。
发行人承诺对质押的应收账款未设置任何其他限制,在质押期限内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余额不得低于本期债券未偿还本息余额的1.52448倍(含1.52448倍)。未偿还利息按计算时点票面利率计算。
备查文件:呼政批字[2008]101号文《关于同意签署〈项目投资建设委托协议〉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的批复》、《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授权委托书》(授权签署《委托协议》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委托协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代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三、偿债环节出现问题时的偿债措施和赔偿手段
偿债环节出现问题可分为两种情形:发行人到期未及时偿还本息;质押应收账款余额价值低于预先设置的价值警戒线,即无法覆盖债券未偿还本息余额的1.52448倍。出现上述情况的偿债措施和赔偿手段如下:
(一)发行人到期未及时偿还本息的情形
到期不能及时偿还本息时,发行人应向债权代理人通告违约事实,并由债权代理人向发行人催缴本息款项。除正常的兑付外,还需要发行人支付违约金,计算方法:违约金=延期兑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三×延迟兑付日数。
如果发行人在违约后一个月内仍未偿还违约款项,由债权代理人按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召集债券持有人大会,债券持有人有权要求提前偿付本息。如债券持有人大会通过相关的提前偿付本息决议后,十个工作日后仍未偿付,债权代理人有权处置质押资产以偿付债券本息、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
(二)抵押资产价值低于预先设置的价值警戒线的情形
质押资产价值低于预先设置的价值警戒线时,由监管银行出具动态报告,并由债权代理人、监管银行履行职责督促发行人补足差额,要求发行人及时追加资金至偿债账户。发行人违约时,债券持有人通过债权代理人行使权利过程中所垫付的成本,如抵押资产处置、法律诉讼等费用,从处置资产所得中优先支付。
第十五条 偿债保障措施
一、偿债计划
(一)在监管银行设置偿债账户和监管账户
发行人在监管银行设立偿债账户,还本付息资金及提前归集的本金将按计划进入该账户,并且账户内资金仅能划付至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载明的证券登记机构所指定的专门用于归集发行人还本付息款的银行账户。资金来源于发行人日常运营所产生的现金流和政府财政补贴等。发行人将于每年还本付息日前第8个工作日,提取当期应还本付息金额及应提前归集的本金,并保证还本付息日前第5个工作日,偿债账户有足额的资金支付当期债券本息。若每年还本付息日前第8个工作日偿债账户的资金小于规定资金(见表7),则监管银行应尽快通知发行人,提醒发行人筹措资金补足偿债账户。
监管账户指发行人在监管银行处开立的专门用于接收《委托协议》应收账款资金的银行账户,用于对偿债账户的进一步保障。当偿债账户已按规定划付当年债券应付本息后,或当偿债账户资金在规定划款日前能够足额偿付当年债券应付本息(利息按当期利率计算)余额的1.52448倍(含1.52448倍)时,发行人方可以自行支配监管账户的资金。
若每年还本付息日前第5个工作日,偿债账户资金出现账户内资金小于规定金额(见表7)的情形时,监管银行无需发行人授权即可以无条件从应收账款质押所对应的监管账户中划付差额资金至偿债账户予以补足。
根据发行人与交通银行呼和浩特分行签署的《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的规定,监管银行对偿债账户与监管账户的偿债资金划拨与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表7 存续期内偿债账户资金情况表
第1年 | 第2年 | 第3年 | 第4年 | 第5年 | 第6年 | 第7年 | |
各年偿债账户归集资金(万元) | 当年付 息额 | 当年付 息额 | 当年付 息额 | 当年付 息额 | 当年付息额+回售债券本金 | 当年付息额 | 当年付息额+剩余债券本金 |
(二)债券存续期内的还本付息安排
若第五年末发行人发布上调票面利率公告后,有部分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即行使回售选择权部分的债券本金小于10亿元时,偿债账户偿还行使回售选择权部分的债券本金及当期利息。
未行使回售选择权部分的债券则继续存续两年,其本金及利息偿还资金的方式同前所述,具体监管操作及信息披露同前五年。
二、应收账款质押担保为本期债券的还本付息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为保证本期债券本息的按时足额兑付,发行人以其对市政府的23.781888亿元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资产,保障本期债券本息的偿付。
该质押物具有良好变现能力,且变现成本相对较低。若今后出现需要处置该质押资产的情况,债券持有人可以委托债权代理人处置质押资产即可变现。因此,该质押资产的信用等级较高。
同时,发行人在监管银行所开设的应收账款专用收款账户将专门用于接收已经质押的应收账款的偿还款,监管人将对该账户进行动态监管。
三、市政府给予公司大额财政补贴支持
作为公用事业类企业,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得到了呼和浩特地方政府有力的财政支持。市政府将公司用于水务建设工程贷款的还本付息及贴息列入2004年—2009年市财政预算,每年拨款1.5亿元。2005年—2007年间,公司平均每年获得的政府补贴规模超过1.8亿元,对公司持续稳定的盈利能力形成较强支撑。
四、呼市水利建设基金支持
根据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关于呼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的批复》(呼财办[2008]87号),呼市水利建设基金每年可筹集资金约2.9亿元,该基金可全部用于呼市水务建设资金投入及发行人用于呼市重点水务项目建设和本期债券的还本付息。
五、公司的其他偿债保障
(一)公司盈利稳定,预期经营性现金流充裕,可保证偿还本期债券本息
1、公司近三年的盈利能力和经营性现金流良好
公司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稳定增长,主营业务状况良好。2005年、2006年和2007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19,755.15万元、34,988.76万元和39,930.17万元,净利润分别为7,544.04万元、7,462.42万元和9,120.61万元。公司目前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入,能够为本期债券还本付息提供较强保障。
2、公司未来净利润及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充足
公司结合呼和浩特市未来供排水总量预测和水价规划研究,合理考虑其他非水务业务板块的未来经营业绩增长情况后,提供了未来十年现金流量预测,如表8所示:
表8 公司未来十年净利润及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预测表
单位:万元人民币
项目 | 2008年 | 2009年 | 2010年 | 2011年 | 2012年 | 2013年 | 2014年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净利润 | 9857.46 | 11155.27 | 12754.80 | 14722.39 | 15698.45 | 17652.36 | 20572.37 | 24510.34 | 29575.09 | 35930.33 |
经营活动 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7,440.99 | 19,557.96 | 22,098.56 | 25,146.70 | 25,022.76 | 26,760.85 | 30,126.60 | 33,171.76 | 35,909.50 | 43,208.42 |
数据来源:春华水务公司提供
说明:1、按照目前城市社会经济发展规模和增长速度及城市人口增加比例,在现行水量及水价的基础上进行预测。2、现行水量基础上,按每年8%的水量递增(以水价规划进行测算)。3、在现行水价基础上,以供水和排水及中水收入的加权平均数为基础按每年增长10%预测。4、以现行水环境治理及开发收益预测。5、所得税以现行税率25%为预测计算。6、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中收到现金及付现成本费用以现行收现率和付现率预测。
从表8来看,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呈上升趋势,预计公司2008年—2012年可形成现金流量净额10.92亿元,将保障按时支付本期债券利息。
(二)公司与银行合作融洽,信用记录良好,间接融资渠道畅通
公司自成立以来,经营业绩良好,负债水平正常。公司一贯注重维护良好的信用形象,已经与多家金融机构建立了长期的融资合作关系。截至2007年12月底,公司在各银行的授信总额为7亿元,未使用授信总额为6.7亿元。公司充足的银行授信不仅能保证公司正常的资金需求,也可以为本期债券的按时足额还本付息提供重要的保障。
综上所述,公司经营收入稳定可靠,偿债措施保障有力,可以充分保证本期债券本息的按时足额偿还。
第十六条 风险与对策
投资者在评价本期债券时,除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提供的其他资料外,应特别认真地考虑下列各风险因素:
一、风险
(一)与本期债券相关的风险
1、利率风险
受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状况,国家宏观经济、金融政策以及国际环境变化的影响,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市场利率存在波动的可能性。由于本期债券期限较长,可能跨越多个利率波动周期,市场利率的波动可能使投资者面临债券价值变动的不确定性。
2、偿付风险
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限内,受国家政策、法规、行业和市场等不可控因素的影响,发行人的经营活动可能没有带来预期的回报,进而使发行人不能从预期的还款来源获得足够的资金,可能影响本期债券本息的按时足额偿付。
3、流动性风险
由于本期债券上市事宜需要在债券发行结束后方能进行,发行人无法保证本期债券能够按照预期上市交易,也无法保证本期债券能够在二级市场有活跃的交易,从而可能影响债券的流动性,导致投资者在债券转让时出现困难。
(二)与行业相关的风险
1、政策风险
水务行业具有经济收益性、社会公益性等特征,受到国家产业政策的支持。但随着国家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国家可能会对现行的水务产业政策进行调整,将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和发展前景。
(三)与发行人有关的风险
1、业务发展风险
水务行业的自然垄断性,以及受供水服务面积和人口的限制,使得公司业务增长受到一定的局限。
2、制水成本风险
呼和浩特市地下水采集已达到采补平衡,新增用水需求主要由黄河水补充,更多地利用地表水制水将使公司面临制水成本上升的风险。
3、产品定价风险
供排水及污水处理业务的收费受公共事业价格水平的限制,各级地方政府对水费的调节会综合考虑地方经济承受因素,对水费价格的调节严格管理。对涉及到居民用水水费价格调整,需经过物价部门召开听证会。
公司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自主性不强。调价建议的提出到调价的实施需通过听证、审批等各道程序,具有一定的时滞,这对公司盈利能力具有一定影响。
4、水源污染风险
自来水水务行业以水资源为原料,水体的质量对其供水生产的影响较大。随着城市水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公司面临着增加制水成本和改进技术的风险。同时,突发水体污染事件也会对公司自来水生产造成一定威胁。
5、大型水务项目投资风险
虽然公司所有在建水务项目都经过严格的论证,在经济、技术方面均具有良好的可行性。但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因原料供应、设备故障及其它不可预见的因素延误工期,造成项目无法按时完工投产,或工程造价超出预算等情况,从而影响发行人的盈利水平。
二、对策
(一)与本期债券相关的风险对策
1、利率风险对策
本期债券的利率水平已充分考虑了对利率风险的补偿。本期债券拟在发行结束后申请在经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流通,如上市申请获得批准,本期债券流动性的增加将在一定程度上给投资者提供规避利率风险的便利。
2、偿付风险对策
发行人采取建立偿债账户和监管账户等措施,保障债券的偿付,并聘请交通银行呼和浩特分行作为监管银行,制定严格的监管制度,加强偿债资金的管理,确保本期债券的本息足额按时偿还。
发行人目前经营状况良好,现金流量充足,其自身现金流可以满足本期债券本息偿付的要求。发行人将进一步提高管理和运营效率,通过加强经营管理,严格控制资本支出,确保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尽可能地降低本期债券的偿付风险。
同时,发行人已为本期债券提供足额的应收账款质押担保,保障本期债券足额按时偿还本息。
3、流动性风险对策
本期债券发行结束1个月内,主承销商将协助发行人向有关证券交易场所或其他主管部门提出上市或交易流通申请,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团成员也将促进本期债券交易的进行。另外,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公司债券流通和交易的条件也会随之改善,未来的流动性风险将会有所降低。
(二)与行业相关的风险对策
1、政策风险对策
发行人在现有的政策条件下将加强综合经营与技术创新能力,提高企业整体运营效率,增加自身的积累,提升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同时针对未来政策变动风险,发行人将与主管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加强政策信息的收集与研究,及时了解和判断政策的变化,并根据国家政策的变化制定出相应的发展策略,以降低行业政策和经营环境变动对公司经营和盈利造成的不利影响。
(三)与发行人有关的风险对策
1、业务发展风险对策
水的消费受经济周期波动影响较小,随着呼和浩特市的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城区用水量将持续增长。公司近年来的主营业务收入和经营活动现金流入保持了稳定增长。根据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未来呼和浩特市区面积将进一步往南往东扩展,城区人口进一步增加,加之自备井逐步关闭、城郊供水集约化改革推进,公司的供水服务区域将从市区逐步向市郊范围拓展,供水量将随之增长,这将有效增强公司持续获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2、制水成本风险对策
若仅依靠公司自身技术水平利用地表水制水,成本偏高,为控制生产成本,公司引进了国际水务企业先进的技术与管理经验。2005年,公司以城市供水水厂部分资产出资,与法国威立雅水务公司合作成立呼和浩特春华嘉威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并将制水环节全权交由春华嘉威负责。公司向春华嘉威有偿提供原水,并以1.40元/吨的价格向春华嘉威购买净水,这样能够合理地锁定了制水成本。与此同时,公司规定40万吨为春华嘉威每日提供生产生活用水上限,期限为30年,这也为公司未来进一步利用法国威立雅水务公司相关技术发展自身水厂预留了空间。
3、产品定价风险对策
按照行业惯例,各城市自来水价格每三年左右进行一次调整。目前,物价部门正在研究制订合理的城市供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以加快呼和浩特市水务企业的市场化进程,提高水务企业整体运营效率。
4、水源污染风险对策
近几年,呼和浩特市加大城市污水处理建设及营运管理力度,呼和浩特市水质资源环境明显提升。为应对突发事件,公司制定了详细的关于水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能够确保城市用水稳定安全。
5、大型水务项目投资风险对策
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本公司将充分利用自身的生产技术、员工素质和管理经验等方面的优势,一要按照预定的建设进度施工,尽快使建设项目按时、按质地完成,顺利投入生产;二要积极开拓产品市场和搜集市场信息,以保证项目建成后的合理收益。
第十七条 信用评级
一、评级报告内容概要
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元”)对春华水务本次拟发行10亿元的公司债券的评级结果为发行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该级别反映了春华水务对本期债券的偿还能力很强,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不大,违约风险很低。该等级是鹏元基于对春华水务主业的运营环境、经营和盈利能力、发展前景以及财政支持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的。
鹏元的主要评级观点如下:
(一)基本观点
1、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水资源的稀缺性、用水需求的不断增加和政府加大对污水处理的投资力度,我国水务行业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2、呼和浩特市经济快速发展、财政实力不断提高、城市水务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加快,发行人具有良好的发展环境;
3、通过整合呼和浩特市的全部水务资产,发行人成为城市水务基础设施建设和水务运营主体,得到了地方政府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具有很强的地区专营优势,未来的可持续发展有保证;
4、发行人近年收入水平稳定增长,有较强的盈利能力;未来随着供水能力和污水处理能力的提升,供排水收入稳步增长,公司利润水平有望得到进一步提高;
5、发行人存在一定的债务压力,但其经营现金流表现较佳,盈利前景预期看好,政府支持力度大,债务偿还有保障;
6、应收账款质押及政府的财政支持有效提升了本期债券的信用水平,本期债券到期不能还本付息的风险很小。
(二)关注
公司水环境治理业务经营具有很高的政策依赖性,一旦国家对土地政策进行调整,可能会影响到公司的经营业绩。
二、跟踪评级安排
根据相关规定及鹏元的《证券跟踪评级制度》,鹏元在初次评级结束后,将在本期债券有效存续期间对被评对象进行定期跟踪评级以及不定期跟踪评级。
定期与不定期跟踪评级启动后,鹏元将按照成立跟踪评级项目组、对春华水务进行电话访谈和实地调查、评级分析、评审会评议、出具跟踪评级报告、公布跟踪评级结果的程序进行。在评级过程中,鹏元亦将维持评级标准的一致性。
鹏元将及时在本公司网站公布跟踪评级结果与跟踪评级报告,并同时报送春华水务及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 法律意见
发行人聘请经世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期债券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该律师事务所为本期债券的发行和上市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律师事务所认为:
(一)发行人具有本次发行债券的主体资格且具备发行债券的各项实质性条件。
(二)本次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所投资的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且均已取得有权部门之批准。
(三)发行人以应收账款为本次发行债券提供质押担保所涉及的相关协议合法有效;该质权在办理完毕质押登记手续后即可设立。
(四)本次发行债券的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相关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五)本次发行债券所涉及的信用评级和承销、发行符合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债券之申报材料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要求。
(六)本次发行债券已取得发行人内部所需的批准及授权,并取得了发行人之出资人的批准,尚需取得国家发改委之批准,如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债券拟上市交易流通,则还需获得有关证券交易场所或其他主管部门之批准。
第十九条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一、税务说明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有关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二、上市安排
本期债券发行结束1个月内,发行人将向有关证券交易场所或其他主管部门提出上市或交易流通申请。
第二十条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投资者在阅读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的同时应参阅以下备查文件:
(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本期债券发行的批文
(二)发行人经审计的2005年、2006年、 2007年财务报告及未经审计的2008年1-6月的财务报告
(三)呼市政府关于同意签署《项目投资建设委托协议》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的批复
(四)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为本期债券提供的信用评级报告
(五)经世律师事务所为本期债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六)《项目投资建设委托协议》
(七)《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
(八)《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
(九)《代理协议》
(十)《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十一)《关于呼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的批复》(呼财办[2008]87号文)
(十二)《关于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将水务建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的决定》(呼常发[2003]12号文)
(十三)《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春华水务公司收储东河、西河两侧土地的通知》(呼政发[2004]83号文)
(十四)呼政办发[2008]43号文
二、查阅地点、方式及联系人
投资者可以在本期债券发行期限内到下列地点查阅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
(一)发行人:呼和浩特春华水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10号
联系人:王卫东、杨保东
联系电话:0471-4616011、4613890
传真:0471-4613902
邮编:010011
(二)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217室
联系人:熊学勇
电话:010-66568012
传真:010-66568704
邮编:100140
投资者可在本期债券发行期内到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网站(www.sdpc.gov.cn)、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以及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查询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
如对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或上述备查文件有任何疑问,可以咨询发行人或主承销商。
附表一:
2009年呼和浩特春华水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发行网点表
地点 | 序号 | 承销团成员 | 网 点 | 地 址 | 联系人 | 电 话 |
北京市 | 1 | 中国银河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河证券 债权融资总部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 薛明 | 010-66568087 |
熊学勇 | 010-66568012 | |||||
2 | 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销售交易部 | 北京市朝阳区新源里16号琨莎中心23层 | 窦长宏 | 010-84683272 | |
陈智罡 | 010-84682335 | |||||
杨婕 | 010-84682575 | |||||
上海市 | 3 | 海际大和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 海际大和证券 固定收益部 | 上海市浦东富城路99号震旦大厦15层 | 隗红 | 021-68598000 转6502 |
4 | 华鑫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 华鑫证券 投资银行总部 | 上海市肇嘉浜路750号 | 岳远斌 | 021-64334880 | |
王英鹏 | 021-64339000转6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