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绩比较基准变更
自公告之日起,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由原约定的“基金整体业绩衡量基准=80%×巨潮公用事业指数收益率+20%×同业存款利率”,变更为:“基金整体业绩衡量基准=80%×巨潮公共服务指数+20%×同业存款利率”。
二、基金合同修改
根据业绩比较基准名称的变更,对基金合同中涉及到的其他相应部分进行修改。
对基金合同的下述修改,除将原合同中“巨潮公用事业指数”修改为“巨潮公共服务指数”外,其他内容与原基金合同一致,具体内容如下:
1、本基金合同“十二、基金的投资”中的“(一)投资理念”修改为:
“本基金认为,投资于收益稳定且现金流充沛的公用事业上市公司,可稳定分享工业化、城镇化推动的中国经济快速增长的投资收益。本基金将在强化投资研究的基础上,坚持对巨潮公共服务指数成份股进行质地分析和优选,挖掘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本基金遵循指数化投资理念,发挥增强型指数化投资与公用事业行业投资相结合的优势,伴随公用事业上市公司业绩较长时期内的稳定增长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2、本基金合同“十二、基金的投资”中的“(三)业绩比较基准”及其第二项修改为:
“基金整体业绩衡量基准=80%×巨潮公共服务指数+20%×同业存款利率。”
“(2)关于以巨潮公共服务 指数作为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的股票部分的理由:巨潮公共服务指数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信息公司依据证监会行业分类和对公用事业行业的界定标准而编制的混合行业指数,编制方法科学合理,符合国际惯例,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较强的行业代表性。”
3、本基金合同“十二、基金的投资”中的“(五)投资范围”修改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在正常市场状况下,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为60%-95%,现金类资产5%-4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将依据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和现金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资金中,不低于80%的资产将投资于巨潮公共服务指数成份股;同时,本基金将根据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以不超过股票投资20%的部分投资于指数成份股以外价值被低估的上市公司。”
4、本基金合同“十二、基金的投资”中的“(六)投资策略”的第二款“2、股票投资策略”修改为:
“①股票组合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以巨潮公共服务指数成份股为主要的股票投资范围,包括沪深市场的水、电、气、污水处理、环境保护、收费公路、桥梁、城市公共卫生和社区医疗体系、新城开发、城市公共交通、机场、港口、铁路、航空、电讯运营商、有线电视网络、互联网络及其他具有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供给特性和自然垄断特征的行业。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资金中,不低于80%的资产将投资于巨潮公共服务指数成份股;同时,本基金将根据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以不超过股票投资20%的部分投资于指数成份股以外价值被低估的上市公司。
②股票组合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指数优化投资方法,基于巨潮公共服务指数成份股的盈利状况、分红水平、价值评估等方面作为研究因素,实施指数增强投资管理,寻找高质量的公用事业上市公司构造股票投资组合,力求实现较高的当期收益和稳健的资本增值。指数增强投资方法包括:
A、行业权重调整
本基金通过研究员和基金经理的调研和分析,对投资组合的行业权重进行适度的调整。行业权重调整主要利用万家基金管理公司开发的行业评级系统IRS系统完成。研究员定期收集相关行业的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行业景气水平、行业盈利前景等方面数据,并将其输入行业评级系统,经系统处理后得出各个行业的推荐权重。经研究员和基金经理协商讨论后,对各个子行业的推荐权重进一步调整,得出各个行业在基金投资组合中的权重。为保持基金组合的分散化,本基金对行业在股票组合中的权重相对于其在基准指数中基准权重的偏差进行限制。
B、个股优选
通过对个股基本面的调研和分析,本基金可适度对指数成份股作进一步的优选。对指数成份股的优选主要通过万家基金管理公司开发的个股优选系统SSM完成。”
5、本基金合同“十二、基金的投资”中的“(八)投资限制”第四款修改为:
“4)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巨潮公共服务指数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股票投资的80%”。
三、上述变更事项对本基金投资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上述修改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9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