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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基础投资主体应尽可能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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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基础投资主体应尽可能多元化
    2009年02月1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李 靖
      李 靖

      今春我国北方地区发生严重旱情,其主要原因当然是气候因素,但也暴露出我国农业基础设施投入不足,历史欠账太多。据水利部门提供的数字,全国18亿亩耕地中,拥有较完善灌溉设施的水浇地只有8亿多亩,仅占耕地总面积的45%,其余则为“望天田”。我国农田水利工程大多建设于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现今,大部分农业基础设施年久失修,功能老化,保障能力下降。因此,加强以农田水利为重点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与投资是当前稳定农业发展的紧迫任务。

      现代农业发展理论认为,农业基础设施的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农业抵抗自然灾害的能力,从而影响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领域平均利润率的高低。

      我国目前农村投资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类:

      第一,政府组织。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各级政府组织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农业生产条件得到了明显改善。在当前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投资的过程中,政府组织仍将是农业基础设施的投资者,只是投资的范围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属于纯公共品和部分准公共品范畴的农业基础设施,如大江大河治理、大型水利设施的修建、环境保护和防洪排涝等这样一些成本溢出的公共品,必须由政府主导组织投资。

      第二,农村集体。农村集体在农业基础设施投资中的作用是其他主体不可替代的,但一段时期以来,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农村集体经济普遍发展较慢,已成为制约农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瓶颈”。

      第三,企业组织。由于各类企业的所有制和产权的不同以及它们具有盈利的特性,决定了企业组织具有完全的竞争性。农业基础设施由企业组织投资,正是利用其竞争性来改善农村公共服务的质量。

      第四,第三部门,又被称为“独立部门”、“非盈利部门”、“非政府组织”。在市场化的投资过程中,第三部门作为一个独特的参与主体,不仅可以增加农业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弥补财政资金投入不足,而且可以在筹资渠道上引入社会概念。

      第五,农村居民。以工代资是当前农村居民参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与投资的主要形式。农村居民愿意投资于收益或成本不溢出其所在农村的农业基础设施,如一定区域范围内的水利设施建设及土地整治等。

      第六,农村社区。现行的“一事一议”的农村公共产品投资体制为农村社区作为农业基础设施的投资主体提供了较为有力的制度前提。

      由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投资的特殊性,单方面依靠政府这只“有形之手”或单方面依靠市场那只“无形之手”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可行的思路是将“有形之手”和“无形之手”有机结合起来,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的双重作用,使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主体多元化。

      为此,笔者建议:

      首先,建立与完善农业基础设施多元投资体制。政府应当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投资的力度,充分尊重农村居民意愿,吸引民间资金投向农业基础设施领域。适当引入市场机制,最大限度地调动各种经济主体参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与投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其次,建立与健全农业基础设施投资的决策机制。要实现农业基础设施投资决策程序由“自上而下”向“自下而上”的转变,直接关系到农业发展的道路建设、水电基础设施等区域性公共物品,应定期召开村民大会,如实反映农村居民对农业基础设施的需求,要充分尊重农村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和监督权,切实保障农村居民的权益。要突出建设重点和优先次序,坚持把国家支持和农村居民投工投劳有机结合起来,发挥政府投资的导向作用,引导农村居民对直接受益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工投劳。

      再次,加快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制度改革。以明晰产权为核心,明确农业基础设施的管护责任,建立长效机制。确保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有稳定的来源,例如制定法规确保用于农业基础设施的财政支出占GDP的比重。可以考虑建立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或股票来筹措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证券与期货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