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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2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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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8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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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8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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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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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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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度业绩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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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港CWB1”认股权证
    最后交易日特别提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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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港CWB1”认股权证最后交易日特别提示公告
    2009年02月1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股票代码:600018     股票简称:上港集团    编号:临2009-008

      债券代码:126012 债券简称:08上港债

      权证代码:580020 权证简称:上港CWB1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港CWB1”认股权证

      最后交易日特别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证上市公告书》,“上港CWB1”认股权证(权证代码:580020,行权代码:582020)的存续期为2008年3月7日至2009年3月6日,存续期为12个月。

      “上港CWB1”认股权证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为2009年2月27日(星期五),从2009年3月2日(星期一)开始停止交易。“上港CWB1”认股权证的行权期为2009年3月2日至2009年3月6日期间的5个交易日。

      如有疑问,请拨打热线电话:021-65462361。

      特此公告。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2月13日

      股票代码:600018     股票简称:上港集团     编号:临2009-009

      债券代码:126012 债券简称:08上港债

      权证代码:580020 权证简称:上港CWB1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08上港债”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08上港债”按票面金额从2008年2月20日起至2009年2月19日止计算年度利息,票面年利率为0.6%

      2、每手“08上港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6元(含税)

      3、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09年2月19日

      4、除息日为2009年2月20日

      5、兑息日为2009年2月20日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8年2月20日发行的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至2009年2月19日将满1年,根据《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规定,债券利息每年兑付一次,现将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付息利率

      按照《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定价、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2008年2月2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时报》),本期“08上港债”的票面年利率为0.6%。每手“08上港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6元/年(含税)。

      二、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09年2月19日;

      2、除息日为2009年2月20日;

      3、兑息日为2009年2月20日。

      三、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截止付息债权登记日2009年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08上港债”持有人。

      四、付息相关事宜

      根据《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的有关规定,本期“08上港债”的利息支付以付息登记日为准,在付息登记日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08上港债”持有人均有权获得年度利息。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代理支付“08上港债”的利息。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债权持有人可于兑息日后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各付息网点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有关“08上港债”付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2008年2月18日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的《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五、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021-65462361

      特此公告。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