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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交所:董事禁售新规将如期施行
    2009年02月1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时娜
      ⊙本报记者 时娜

      

      随着4月的临近,港交所董事禁售新规近日再次成为香港证券市场的焦点。经过近三个月的研究讨论,极具争议性的延长董事买卖股票期限修订方案终于有了定论。港交所上市委员会昨日宣布,原先于4月1日实行的董事禁售新规将按计划如期施行,而适用于发行人全年财务业绩公布的禁止买卖期将由一个月加长至60日,而半年度及其他中期业绩公布的禁止买卖期则为30日,与当前的禁制期一个月的规定一致。若计入季度报告因素,全年董事禁止买卖股份的最长期限由原定的7个月缩短至5个月。

      新修订还规定,为协助联交所监察修订后的禁止买卖期安排,发行人要在涉及财务业绩公布的任何禁止买卖期即将开始之前,先行就此通知上市科。

      上市委员会表示,昨日举行的会议已邀请了香港证监会提供监管性意见,以加强香港披露机制,该会强烈支持执行更完善的股份敏感资料披露机制,港交所会继续与香港证监会进行讨论,以改善《上市规则》内所涉及股份敏感资料披露规则。

      上市委员会主席韦思齐表示,此修订是上市委员会在研究证监会有关意见,并审议了上市科预备的新资料的基础上得出的,新资料包括上市科对截至2008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董事进行证 交易的分析结果、针对近日有关延长禁止买卖期的批评及其他论点而编备的备忘摘要以及就新规则制订所造成影响的观察等等。

      至于为何不再向市场进行咨询,韦思齐强调,此前市场的很多质疑均没有数据支持,更有很多大胆假设,此次修订方案是当局在聆听完所有意见后制定的,有大量数据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