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商文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庄心一日前就证券行业监管与创新发展提出了四点看法,要求证券行业要把握好金融创新与风险控制的制衡关系,把握好证券业的功能定位,进一步落实证券公司的合规管理制度以及继续稳步推进中国证券业的对外开放。
庄心一是在出席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加拿大证券学会共同举办的“中加证券研讨会”时做出上述表态的。而此次研讨会的主题正是“证券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
庄心一指出,经过近二十年的改革与发展,中国证券市场规模持续扩大,市场体系基本形成,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作为证券市场重要的中介机构,中国证券公司也在不懈探索中逐步发展壮大,行业基础日益坚实,专业素质、业务水准与抵御风险的能力不断增强。长期以来,中国证监会根据中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吸取海外市场的监管经验,不断加强和改进行业监管工作,努力促进证券公司规范发展。
近年来,中国证监会在监管规则的制定和实施中有所拓宽,着力点更为清晰,比如:合理把握行政监管与公司自我约束的关系,力求监管到位而不越位;探索有效机制,准确处理鼓励创新与加强监管的关系;增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敏感性,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完善对外开放政策,支持具备条件的证券公司培育和增强跨境业务能力;广泛听取意见,及时对监管规则进行评估与改进完善;强化监管协作,充分尊重和支持自律组织的工作;努力改进工作作风和监管方法,维护监管公正性,不断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
一是要把握好金融创新与风险控制的均衡关系。2004年以来,中国证监会明确鼓励证券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开展经营方式、业务产品、组织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的创新,积极推动证券公司完善创新机制,提高创新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通过几年的实践探索,我国证券公司在开发新业务、新产品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
在促进证券公司创新活动的过程中,中国证监会始终没有放松风险管理和相关的监管措施,要求证券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吸收借鉴国内外金融创新的经验教训,从中国证券市场实际、客户实际、公司自身实际出发,在创新活动中做到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做到在公司内部管理有制度、操作有流程、过程能监测、风险可承担,在公司外部信息真实透明、客户知情适当、监管有效覆盖。现在看来,这种监管要求和安排是恰当的,既维护了证券公司创新的自主性和积极性;又实现了证券公司对业务创新风险进行充分论证和自我防范的刚性约束,为今后证券业的进一步创新发展提供了较为合理可行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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