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仲裁事项受理情况
近日,本公司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08)沪仲案字第0862号,就与上海埃力生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力生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做出终局裁决,现公告如下: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08年,本公司就与上海埃力生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力生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向上海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获上海市仲裁委员会受理。有关仲裁申请情况,本公司均已做出及时、全面披露,详情请查阅2009年1月8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本公司提起的仲裁请求为:1、请求解除《工业品买卖合同》;2、请求第一被申请人埃力生公司返还货款人民币2000万元;3、请求埃力生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万元;4、由埃力生公司承担申请仲裁费用;5、请求第二申请人派耐特公司对上述2-4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8年12月30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此案。因审理时,案外人中轻石油公司向本公司承诺,其支付给本公司60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冲抵埃力生公司对本公司的欠款,故本公司提出变更仲裁请求,将原第二项仲裁请求变更为“请求第一被申请人埃力生公司返还货款1400万元”,获得仲裁庭准许。
三、裁决情况
仲裁庭在审理后认为:本公司与埃力生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埃力生公司在合同履行期终止,仍未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派耐特公司出具的《担保书》是对上述《工业品买卖合同》中埃力生公司德履约所作的保证,现埃力生公司未按约履行义务,派耐特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仲裁庭依据《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和《中国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本案裁决如下:
1、埃力生公司向本公司返还货款人民币1400万元;
2、埃力生公司向本公司偿付违约金200万元;
3、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60,300元,有埃力生公司承担;
4、派耐特公司对埃力生公司上述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除上述诉讼外,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的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