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谴责的决定
2009年02月17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经审核,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生药业”或“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重大事项内部审议程序等方面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1、公司于2005年8月至2008年5月期间,分别向中国农业银行北海分行贷款19000万元、向中国建设银行北海分行贷款5000万元、向广东发展银行深圳香密湖支行贷款10000万元、向华夏银行深圳分行贷款3900万元,上述贷款金额合计为37900万元。公司对上述事项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直至2008年11月26日才进行信息披露。
2、公司于2005年3月22日为北海安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北海分行申请的7000万元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公司对上述事项未履行相应审议程序且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直至2008年12月10才进行信息披露。
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2.2条、9.11条、11.12.3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公司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给予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惩戒,本所将抄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并将其计入上市公司诚信记录。
希望公司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