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有关银行获悉,为了提高企业流动资金使用效益,大力推动贸易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简称“外汇局”)近日发布通知,决定改进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管理。通知已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知指出,对于企业确已实际出口并收汇,但因出口数据传输时滞原因导致可收汇余额暂时不足的,银行可凭企业承诺说明函先行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转,并逐笔登记台账。企业应在办理结汇或划转后30个工作日内补办联网核查手续,银行应登陆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在相应贸易类别项下为企业进行可收汇额核注。
按照通知要求,对于30个工作日内仍未补办的企业,银行应于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报告,同时停止为该企业办理先行结汇或划转,并在有可收汇额时将已经先行结汇或划转的金额上网核注。
但是通知也明确,企业在确有出口但因数据传输时滞导致可收汇额不足时,方可先行办理结汇或划转。银行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为企业办理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对于出口贸易融资项下的收汇,仍按照现行贸易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通知同时指出,自2009年2月15日起,将来料加工收汇比例统一由20%调整为30%。对于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单笔出口货物报关单实际收汇比例高于30%的,银行应按照现行来料加工超比例收汇相关规定办理。
一位银行业人士表示,在当前外贸企业经营普遍出现困难的背景下,通知的出台明确体现了促进贸易便利化的意图,能够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的资金难题。
去年年底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要改进贸易收结汇与贸易活动真实性、一致性审核,加快进出口核销制度改革,适当提高企业预收货款结汇比例,简化企业申请比例结汇和临时额度的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今年年初的全国外汇管理工作会议也表示,要推进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改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
为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管,完善出口与收结汇的真实性及其一致性审核,外汇局、商务部、海关总署日前联合颁布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决定自2008年7月14日起对出口收结汇实行联网核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