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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版:财经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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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版:财经要闻
    樊纲:中国面临的通缩问题由外部因素推动
    “不知法”酿恶果 阳光发展案敲警钟
    中国应实现以消费带动内需增长
    国资委严查央企重大投资效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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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知法”酿恶果 阳光发展案敲警钟
    2009年02月17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商文 周翀
      编者按:随着我国证券市场步入全流通的新时代,证券执法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近年来,一系列市场操纵、内幕交易、信息披露违规案件被查处,监管部门积极履行“监察人”角色,大力加强执法工作,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市场秩序得到有效维护,市场的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得到保障。

      从今天起,本报将推出系列报道——“拍案说法”,遴选近年发生且审结的案例,讲述案件背后不为人知的故事,以期普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本报记者 商文 周翀

      

      “因为不懂法所以未能履行报告义务,对此感到非常后悔。”在针对阳光发展一案举行的听证会上,当事人多次懊悔地表示。作为新《证券法》实施以来首例对个人投资者违反信息披露规定做出行政处罚的案例,因其“不知法而违法”留给人们深深遗憾的同时,更给广大投资者敲响了“学法、知法、懂法”的警钟。

      被套补仓导致持股超过5%

      2007年6月,一个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监察部提供的线索引起了监管部门的注意。该部门从对证券账户交易行为的实施监控中发现,当事人在买卖阳光发展股票过程中存在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行为。根据这一线索,监管部门旋即展开了调查。

      随着调查的一步步深入,整个案件开始逐渐浮出水面。作为一名证券市场中普通的个人投资者,根据自己的研究分析,本案当事人买入了阳光发展股票。而2007年5月30日一场突如其来的股市大跌,使得当事人所持有的阳光发展股票步入了下跌通道。

      “此后连续多日的大幅下跌让我损失惨重。”当事人表示,“为了弥补损失,尽量摊低成本,不得已采取了追加买进该股票的措施。”

      自2007年5月起,托管在某证券营业部的当事人及其妻子的账户开始大量买入阳光发展的股票。到2007年6月7日时,当事人及其妻子两人的账户合计持股比例首次超过5%,达到了5.47%。6月7日至6月19日期间及6月25日,两账户合计持股比例最高达到5.62%。

      调查发现,在上述期间,当事人及其妻子并未向中国证监会或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未通知阳光发展并予以公告。这一行为已经触犯了《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且由于当事人妻子全权委托当事人操作其资金账户内的一切相关业务活动,股票买卖决定和行为主要是由当事人做出,因此,当事人成为该违法行为的主要负责人。

      “直到有关派出机构找到我,并向我说明了情况后,我才知道自己犯了法。”当事人感到有些委屈。

      被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罚款

      为了证明自己并非知法犯法,并体现守法的诚意,当事人告诉执法人员,“在获知这一情况后,为了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补救,我主动锁仓,不再对该股票进行操作。而这一行为导致我损失巨大。”然而,让人感到遗憾的是,有效的纠正行为应该是补报申报程序,而并非是当事人采取的主动锁仓。

      应当事人申请,中国证监会于2008年9月23日依法举行了听证会。在持续2个多小时的听证会上,当事人申辩提出,他不熟悉证券监管的法律,且行为客观上未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也未对上市公司及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因此,要求免予处罚。

      对于当事人的这一申辩,证监会认为,《证券法》设定大宗持股信息披露制度和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即投资者,包括一致行动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其目的主要是使广大投资者能够在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平、及时地了解相关信息,并基于这种信息做出相应的投资判断。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