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6年3月起,江苏琼花实际控制人、原董事长、现任董事于在青利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扬州威亨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亨塑胶”)公章,以公司及威亨塑胶名义违规为其本人、公司控股股东江苏琼花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琼花集团”)等关联方多次提供担保。截至2009年2月3日,于在青以江苏琼花及威亨塑胶名义累计违规提供担保13,792.5万元,占公司2008年6月30日经审计净资产的53.63%,其中已解除担保907.5万元,违规担保余额12,885万元。
江苏琼花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10.2.3条、第10.2.4条、第10.2.6条的规定;于在青、琼花集团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1.6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六条、第二十条及《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江苏琼花及有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江苏琼花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江苏琼花控股股东琼花集团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江苏琼花实际控制人、原董事长、现任董事于在青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公开认定江苏琼花实际控制人、原董事长、现任董事于在青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于江苏琼花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9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