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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荣海(原董事长)公开谴责的决定
    2009年02月1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经核查,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在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方面存在如下问题:

      2008年6月26日,公司作为第二被告被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铁十五局”)因委托合同纠纷起诉,涉案金额约1.87亿元。其后,即2008年8月26日,公司作为第三被告被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涉案金额约0.53亿元。公司董事荣海(原董事长)作为前述两例诉讼案件第一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未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导致公司直至2008年10月8日,方披露上述两起重大诉讼事项。

      另查,2008年2月1日,公司控股子公司西安海星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和西安海星现代饮品有限公司出具了《还款担保书》,为关联人西安海星科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尚欠中铁十五局1.4亿元及相关利息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上述担保未经任何审批程序,直至2008年10月11日方披露该担保事项。公司董事荣海(原董事长)作为西安海星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擅自在担保书上签字盖章为关联交易担保。

      公司董事荣海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3.1.4条和3.1.5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董事荣海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3条的规定,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对公司董事荣海(原董事长)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惩戒,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抄报陕西省人民政府,并将其计入上市公司诚信记录。

      上海证券交易所重申:董事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保证及时、公平地披露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