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有关管理意见同时明确,繁忙机场设立公司或分公司不得超过5个
⊙本报记者 索佩敏
昨日,民航局发布《民航局关于航空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管理意见》,对航空公司设立分公司实施核准管理,并提出了航空公司设立分公司的一系列基本条件。根据该意见,旅客运输量超过1000万人次的繁忙机场,设立的公司、分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
民航局表示,目前航空公司设立分公司及其运营管理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一些分公司集中在繁忙机场,布局不均;二是一些分公司投放飞机少,形不成规模;三是一些分公司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人员不到位,影响安全、正常和服务;四是航空公司跨地区设立分公司的安全管理体制和责任需要理顺。
为此,这份意见中明确规定,申请设立分公司的航空公司必须具备6个条件,其中特别提到了对公司规模的要求。航空公司设立分公司,飞机应达到10架以上;在10至50架之间,原则上每增加10架方可增设一个分公司;在50至100架之间,每增加8架方可增设一个分公司;100架以上可视飞机增加情况增设分公司。每个分公司飞机不少于3架,并具有相应的基地机场保障条件。
同时,对于旅客运输量超过1000万人次的繁忙机场,设立航空公司、分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对设立全货运(或支线)公司或分公司的,可酌情再增1至2个;已达5个公司或分公司的,不得再设运营基地,此前已设运营基地3年以上、市场份额超过10%的,可允许其改为分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上海机场除了东方航空、上海航空、吉祥航空和春秋航空4家基地航空公司,国航也在此设立了分公司。根据此次出台的最新管理意见,上海机场原则上不再接受新的航空公司或分公司的成立。
有航空公司人士指出,民航局此举意在梳理各个机场的航权、航线优先权,提高设立分公司的门槛。根据该意见,经核准设立的分公司除另有规定外,享有航线航班始发优先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