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ST新太被判偿还招行贷款
2009年02月2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徐崭
⊙本报记者 徐崭
SST新太今日公告,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深圳东园支行偿还到期贷款本金3001万元及其利息,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日止,暂计至2008年7月21日为9733719.78元。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