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债代码:110368 转债简称:五洲转债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2008年度付息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1、“五洲转债”按票面金额从2008年2月29日起至2009年2月28日止计算2008年度利息,票面年利率:1.3%;
2、每手可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税前;13元,税后:10.4元;
3、付息债权登记日:2009年2月27日;
4、除息日:2009年3月2日;
5、兑息日:2009年3月6日。
本公司于2008年2月29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五洲转债”(110368)至2009年2月28日止满一年,根据《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规定,利息每年兑付一次。现将2008年度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付息利率
按照《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第一节第三部分第(一)款“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要发行条款”之有关规定,本公司发行的“五洲转债”按票面金额从2008年2月29日起至2009年2月28日止计算2008年度利息;2008年度“五洲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09年2月27日,票面年利率为1.3%,即每手可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13元(含税)。对于持有“五洲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公司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每手可转债面值1000元的利息为10.4元;对于持有“五洲转债”的机构投资者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每手可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13元。
对于持有“五洲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的利息税,本公司将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以及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进行扣缴。具体做法为: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每手可转债利息人民币10.4元向付息债权登记日在册的持有人进行发放,其余的利息由本公司自行发放。如该类投资者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或者(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投资者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分配的可转债利息属于该类企业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投资者属于居民企业投资者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如果该类投资者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 的税率代扣代缴QFII投资者的可转债利息所得税。”
二、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09年2月27日;
2、除息日:2009年3月2日;
3、兑息日:2009年3月6日。
三、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截止2009年2月2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全体的“五洲转债”(110368)持有人。
四、付息相关事宜
根据《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的有关规定,本次可转债的利息支付以付息登记日为准,在付息登记日当日申请转股及已转股的五洲转债,无权再获得当年及以后的利息,但与本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东享有同等权益;在付息登记日当日上交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五洲转债持有人均有权获得当年的可转债利息。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代理支付“五洲转债”的利息。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债权持有人可于兑息日后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投资者欲全面了解有关“五洲转债”付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2008年2月25日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的本公司的《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五、咨询机构: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咨询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53号
咨询电话:0771-5518383、5520235
咨询传真:0771-5518383、5518111
特此公告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