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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点评
    2009年02月2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专家点评

      杨兆全投资律师团杨兆全:

      操纵市场,其结果是人为地造成股价上涨或下跌,致使股价不能较客观地反映公司的状况,使得证券市场失去了投资的依据。因此必须予以坚决的打击。

      本案中的当事人在很短的时间里,买入并持有“中国纺机”股票超过400万股,占流通股比例为17%,占总股本比例为1.85%。这样数量级的持续买入或者卖出,必然对该股票的价格产生重要的影响。而该当事人又在短短3各月的时间里,持续多次以单方向交易等手段,来拉升“中国纺机”的价格,并且不断在自己控制的账户中进行该股票的买卖。

      这属于典型的操纵市场价格以牟利的违法行为。证券法77条规定的三种操纵行为,该当事人犯了其中的两条:(一)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 以及(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操纵市场行为不以法律法规列举的手段为限。证券法77条有一个兜底条款,即“其他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这就为打击其他操纵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不久前,中国证监会出台《市场操纵认定办法》,除对证券法第77条进一步细化之外,还增加了其他5种操纵行为的认定。

      此外,操纵市场通过各种违法手段拉升或打压股价。在这个过程中,投资该证券的投资人会因此产生错觉,错误地卖出或者买进而造成重大损失。因此,证券法明确规定,因为操纵市场而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还可以通过诉讼得到民事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