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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版:金融·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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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金融立法一审“过会” 金融中心建设再提速
    吉林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农行称尚无明确的公开上市计划
    助力“保发展”
    国开行授信近万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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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立法”聚焦区域布局 上海完善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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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立法”聚焦区域布局 上海完善协调机制
    2009年02月2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唐真龙
      ⊙本报记者 唐真龙

      

      作为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重要内容,金融体系的建设一直是上海的“重中之重”,不过记者注意到,在此次提请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的《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的议案中,除了对金融体系建设等方面进行重点关注外,还用了专门一章内容对“区域布局和基础设施”进行总体部署。

      自上海市市长韩正在去年5月份召开的“首届陆家嘴论坛”上提出“陆家嘴金融城”的概念之后,这一概念此次也被正式写入金融立法。《条例(草案)》指出,在金融区域布局方面,上海市政府应当根据陆家嘴金融城、外滩金融集聚带、张江金融信息服务产业基地、洋山保税港区以及其他区域各自的发展优势,完善上海市金融业空间布局。对此,上海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当组织编制金融功能区域布局规划,由上海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市规划。

      对于金融业人士广为关注的金融用地、用房供应方面,《条例(草案)》提出上海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金融产业发展规划和金融功能区域布局规划的要求,优先满足金融功能区域的建设用地需求。此外,上海市房屋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房屋置换、用途调整等方式,优先满足金融功能区域的营业、办公用房需求。

      在昨日的分组会议上,多位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到《条例(草案)》的局限性,即多项措施仅局限在上海市政府权限范围内,而对于涉及到全国层面的金融创新以及制度改革等方面的内容则显得无能为力。“国际金融中心的功能内涵还需深化,共同推进的合力尚待加强,推进建设的机制还需完善。”上海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朱匡宇在审议意见报告中指出。

      上海市人大财经委认为,由于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不仅要求在上海市范围内进行统筹协调,更需要得到中央监管部门的支持,所以上海市在做好配合监管的同时,应积极支持各监管部门完善监管协调机制。为此,上海市人大财经委建议《条例(草案)》有关内容,强调上海市应依靠和发挥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的作用,抓住浦东综合配套改革先行先试的契机,在更高层面、更广范围内构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推进协调机制,同时配合和支持“一行三会”建立健全对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监管协调机制。